销售盗版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盗版书究竟以何罪处理?司法实践不统一,原因就在于对基本概念未形成统一认识。
一、什么是复制发行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由此可知,复制与发行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复制直接针对作品本身,是对作品的再现、重复制作,是产生侵权复制品的源头行为。发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将作品投入流通领域,使作品扩散到公共领域,其本质是传播行为。
从字义理解,刑法中的“复制发行”是“复制”与“发行”复合而成的新的行为,应当理解为二者同时兼备(既复制又发行),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规制的对象。
但是,司法解释做了扩大解释,司法实践未能坚守刑法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第十二条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根据规定,刑法中的“复制发行”被解释为“复制”“发行”以及“既复制又发行”三种行为并行的存在。这就导致侵犯著作权罪普遍适用,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几乎完全处于被动“躺平”的境地,沦为僵尸罪名。
二、侵犯著作权罪回归立法本意,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有所作为,严守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罪刑失衡
侵犯著作权罪打击的是自产自销,复制发行指的是既复制又发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已失效)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一脉相承。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
著作权的核心权利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复制发行直接破坏著作权人复制和传播的核心权利,因此以侵犯著作权罪重罪规制。前述规定回归侵犯著作权罪立法本意,即复制发行指的是“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不包括单纯的“发行”行为。
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由此可知,在刑法“区分源头与末端,分层打击侵权链条”的立法本意下,纯销售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范畴。如果明知属于侵权复制品而销售的,当然由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4月24日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在林某凤等侵犯著作权、刘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林某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用扫描、排版、印刷等手段,复制发行“剧本杀”作品。刘某等明知林某凤等出售的“剧本杀”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复制品,仍采购后对外销售。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凤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刘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该案例明确,“为进一步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司法解释(即法释〔2025〕5号司法解释)明确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不包括单纯‘发行’行为。以出售方式发行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的,应当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本系列案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
根据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严重程度,适用适合的罪名,施以与之相符的刑罚,是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本要求。法释〔2025〕5号司法解释厘清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范畴,将之与纯销售行为加以区分,对防止重罪滥用和罪刑失衡至关重要。
司法实践应当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遵守法释〔2025〕5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再犯扩大解释的错误,即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本不包括单纯的“发行”行为。对于明知为侵权复制品而单纯销售的行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论处,而不应再适用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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