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这么多年合同纠纷,尤其是融资服务这一块,我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很多案子打到最后,核心的胜负手往往就聚焦在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条款上——服务费。无论是代表资金方追讨服务费,还是代表融资方抗辩费用过高,服务费条款的效力问题,几乎是所有争议的起点和终点。今天,我想抛开那些教科书式的理论,从实战的角度,聊聊我对这个问题的几点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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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必须正视一个现实:融资服务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无名合同。它更像是一种混合了委托、行纪、居间甚至技术咨询等多种元素的非典型合同。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判断服务费条款效力时,不能机械地套用某一种有名合同的规定,而必须深入到商业逻辑里去。我经常在法庭上说,法官看的不只是一纸合同,而是合同背后那笔交易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如果资金方确实提供了有价值的服务,比如对接了融资方凭自己能力根本无法接触到的资方,或者设计了非常复杂的交易结构,那么即便合同名称写得模糊,我也倾向于认为,这笔服务费具有其商业合理性,不应被轻易否定。反之,如果只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者某种资源优势,做了一些边缘性的联络工作,就想收取巨额费用,这种条款的合理性就站不住脚了。

其次,关于费率高低与条款效力的关系,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点。很多融资方会抗辩说,几个点的服务费太高了,属于显失公平,要求法院调减。但我的经验是,法院在商事审判中,对于“公平”的理解,越来越倾向于尊重商业判断。除非费率确实高到了离谱的地步,比如明显背离了融资市场的一般行情,或者与所提供的服务价值完全不成比例,否则,仅仅以“费用高”为由主张条款无效或要求调减,得到支持的概率并不高。我代理过的几个胜诉案件,核心策略就是不去过多纠缠费率本身,而是把大量精力花在证明服务过程的“含金量”上。我会把服务过程中的每一次会议纪要、每一版方案修改、每一封邮件往来,整理成一条清晰的时间线和价值链,向法官呈现一个完整的、付出了巨大智力与精力成本的服务过程。当法官内心确信这笔钱是“辛苦钱”和“智慧钱”时,费率高低就变成了次要问题。

说到服务过程的“含金量”,我想起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的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这个案子非常典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时,承租人出租人出具了一份《确认书》,白纸黑字写着“确认原告已提供征信、调查、现场访视、业务咨询等必要咨询服务费用,对服务内容一切满意并同意支付服务费用4.5万元”。后来双方发生纠纷,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并未提供实质服务,这笔服务费不应支付。但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承租人出具的《确认书》已经确认了出租人提供了相应服务,在承租人拿不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出租人收取这笔服务费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承租人的上诉。

如果我是这个案子中出租人(服务方)的律师,这个案子给我的启发太大了。它几乎就是一个教科书式的防守策略示范。我的核心工作,不是在纠纷发生后才去亡羊补牢,而是在合同签订阶段就把篱笆扎紧。具体来说,我会做三件事:第一,在服务过程中,绝不搞“口头服务”,每一项工作都要留痕——访视要有照片和记录,咨询要有书面报告或邮件回复,调查要有数据来源和分析结论。第二,在收取服务费时,一定要让客户签署一份像本案中这样的《确认书》,明确列举已经提供的服务内容,并让客户确认“满意”。这份文件,就是未来法庭上最硬的证据。第三,如果客户拒绝签署,那就要警惕了,这可能意味着客户对服务价值并不认可,此时要么暂停收费,要么立即补充服务内容,绝不能留下一个“收了钱没办事”的隐患。这个案子的裁判逻辑很清晰: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既然你白纸黑字确认了收到了服务,事后又反悔,法院不会支持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所以,对于服务方而言,让每一分钱的服务费都能找到对应的、被客户书面确认的服务动作,这就是最坚固的防火墙。

当然,硬币的另一面是,如果我是融资方(客户方)的律师,面对对方拿出一份《确认书》时,我的反制思路也很明确:必须打破这份《确认书》的证明力。我会从两个方向入手。第一,审查《确认书》的签署背景,看它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这份《确认书》是服务方提供的格式文本,且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融资方注意其中“确认收到服务”这一关键内容,那么我就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第二,深挖服务内容的“实质性”。我会要求对方逐一说明:征信调查具体查了什么?有没有调查报告?现场访视去了几次?见了谁?业务咨询提供了什么建议?如果对方只能拿出一份空洞的《确认书》,却拿不出任何工作底稿、邮件记录、会议纪要来佐证,我就会向法庭主张,这份《确认书》只是融资方在信息不对称和缔约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为了尽快拿到融资而配合签署的“走过场”文件,不能证明真实服务的存在。这样一来,举证责任的天平就会重新倾斜。

再者,我想重点谈谈“风险代理”性质的收费条款。在融资服务中,很多合同会约定,只有融资成功,才支付服务费。这种看似对融资方非常有利的条款,实践中却极易引发纠纷。争议点往往在于“融资成功”的定义。是资金到账就算成功?还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我处理过一个案子,合同约定“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即支付服务费。后来资方确实进来了,但融资方认为其带来的资源和管理支持远未达到预期,拒绝付费。这个案子的关键就在于,我们把“成功”的标准从结果导向拉回到了过程导向。因为合同条款对“战略投资者”的定义非常模糊,没有量化指标,最终法院认定,只要完成了引入投资这一核心行为,就应视为服务完成。这个案子给我的启发是,对于服务方而言,在设计这类条款时,务必把付费条件设置得清晰、客观、可验证,避免使用“成功”、“有效”、“满意”这类主观性极强的词语,否则无异于给自己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除了上述情形,还有一种更隐蔽的收费方式,在实践中争议极大,那就是在融资款发放前后,以“财务顾问费”、“综合金融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前置费用。我关注到一个非常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了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在放款前收取了一笔200万元的“综合金融服务费”。后来企业出现付息逾期,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起诉,要求企业偿还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当然也包括认可这笔200万元的服务费已经收取。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银行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它在这笔贷款之外,向企业提供过什么区别于常规贷后管理的、价值200万元的实质性专项金融服务。最终,法院认定这笔费用名为服务费,实为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利息,属于不合理加重借款人责任,该收费条款无效,这笔200万元被用来冲抵企业的已付利息。

如果我是这个案子中借款企业(融资方)的律师,这个判决结果就是我最理想的攻击范本。面对银行收取的这类名目繁多的费用,我的核心反制策略就是一句话:把“服务费”的皮扒下来,露出它“变相利息”的里子。具体怎么做?我会牢牢抓住举证责任这个牛鼻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既然说这笔钱是服务费,那它就必须证明自己提供了服务。我会在庭审中穷追猛打地发问:这笔200万元的费用对应的是什么服务?有没有服务协议或工作记录?服务成果是什么?谁提供了服务?服务时间是多长?如果银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含糊其辞、避重就轻,或者干脆说这是“行业惯例”,那它的主张就站不住脚了。紧接着,我会向法庭主张,这笔费用在放款前一次性收取、金额巨大、且无对应服务内容,完全符合“砍头息”或变相利息的特征,其真实目的就是规避利率监管、提高实际融资成本。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旦法院采信这个逻辑,不仅这笔费用要被冲抵,整个案件的利息计算基数都会发生变化,这对降低我方当事人的还款责任是釜底抽薪式的打击。

另外,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雷区,就是前置费用或“茶水费”性质的条款。有些融资服务合同会约定,无论融资是否成功,融资方都需支付一笔不菲的启动费、咨询费或差旅费。这类条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受到非常严格的审查。法院很容易将其与“以服务费为名,行占用资金之实”或者变相高利贷联系起来。如果服务方无法拿出扎实的证据证明这笔前置费用对应的具体、明确、且已经实际发生的服务内容,那么该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极高。我的建议是,对于服务方,尽量不要设置无对价的纯粹前置收费;如果确有必要,必须将服务内容模块化、阶段化,让每一笔费用都能找到对应的、可交付的成果或报告,哪怕只是一份详尽的市场分析报告。

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一份合法有效的融资服务合同,需要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服务费条款的效力认定上,法院往往会重点审查合同的签订背景、时间合理性以及服务方是否实际履行了服务义务等关键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起草和审查合同时,不能只盯着费率数字,更要把目光放在合同签订的背景是否清晰、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服务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这些基础性问题上。一份连服务内容都说不清楚的合同,即便费率写得再漂亮,到了法庭上也很难站得住脚。

最后,回到文章的开头,融资服务合同纠纷的魅力与难点,就在于它永远在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之间游走。作为一名律师,我们的价值不是简单地引用法条,而是要在千变万化的商业交易中,找到那个最稳固的法律支点,用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为看似冰冷的商业条款注入温度和合理性,或者说,剥离其不合理的外衣。无论是起草还是审查这类合同,抑或是已经身陷纠纷,核心都是一句话:让服务回归服务本身,让价值决定价格。这才是认定服务费条款效力的终极法则。

关键词

融资服务合同纠纷律师;‌服务费条款效力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律师;‌

财务顾问费纠纷;‌格式条款无效;‌变相利息抗辩;‌

举证责任分配;‌商事诉讼律师;‌服务费返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深耕融资服务合同与复杂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服务费条款效力认定、居间报酬追索及变相利息抗辩等核心争议点上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她尤为擅长从合同文本的规范性与履约痕迹的完整性两个维度切入,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客户构建攻守兼备的诉讼方案。执业以来,林律师代理的多起融资居间合同纠纷案因证据组织严密、法律论证扎实而受到业内关注,其中一件案件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合同典型案例。她提出的“让服务回归服务本身,让价值决定价格”的代理思路,在多起服务费争议案件中获法院全额支持。林律师现担任多家科技企业与投资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常受邀为行业协会及法律培训机构提供合同风险防控与诉讼策略专题分享,是融资服务合同纠纷领域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战锐度的专家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