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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环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VOCs治理已成为涉气企业合规经营的重中之重。从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引发超标排放的法律风险。为帮助各企业环保负责人更直观理解相关标准与规范,市生态环境局梳理近年来行业内发生的真实处罚案例,通过分析企业在设施运行、台账管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方面的问题,为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提供实务参考,规避同类风险。

案例一

2025年4月,执法人员调阅仪征某船厂在线监控设备历史数据发现:2025年4月10日9时至4月11日20时,共计7组小时在线数据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非甲烷总烃许可排放浓度限值(70mg/m³)。

经核查,该单位转轮废气脱附风机运行故障,废气无法有效处理,导致排放数据异常超标。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2025年7月,仪征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41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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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5年3月,执法人员通过用电监控平台发现江苏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设施与废气处理设施用电数据不同步,立即赴现场核查。经核实,该单位生产设施于6:00至8:20对挤出机进行加热维修,维修过程产生废气,但企业在此期间未同步开启废气处理设施,造成废气直接排放。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江都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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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6年1月,执法人员对扬州市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丝网印刷机正在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二级活性炭设施风机虽在运行,但打开活性炭箱后,箱内未装填活性炭,治理设施形同虚设。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高邮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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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5年4月,执法人员根据自动监测监控异常数据线索,赴宝应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单位用电监控运行正常、数据准确,可真实反映产污、治污运行状态。结合用电监控与生产记录查明:2025年3月25日至4月14日,该单位产生VOCs废气的淋漆工序处于生产状态,但配套淋漆净化风机功率为0kW,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宝应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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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5年11月,执法人员接信访投诉对某制刷厂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植毛车间2台植毛机正在生产;二楼喷漆房10时起开展面漆喷漆作业,一楼喷漆房进行已喷漆工件晾干作业,配套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已开启。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厂界无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显示:生产车间70X-01排气筒出口有组织废气中苯系物排放超标。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鉴于该单位及时整改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包括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广陵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99000元。

案例六

2025年8月,省厅大气环境监测网格数据显示:扬州城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区网格点VOCs浓度较市均值高出25%,存在异常排放风险。邗江生态环境局接交办线索后立即组织突击核查,发现该企业装配车间内工人正露天对压力机进行补漆作业,手持式VOCs快检仪瞬时浓度达37.8ppm,证实VOCs废气直接无组织逸散。经调查认定,该企业补漆作业未采取有效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导致无组织排放。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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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2025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对扬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喷漆房外放置的大型钢构闸门漆面未固化、手指触摸有明显粘连,PID现场检测数值为911.3mg/m³。经调查确认:检查当日工人对该闸门喷漆后,移至喷漆房外露天晾干;作业使用氯化橡胶面漆,需配套稀释剂,属VOCs产污环节。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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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2026年3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固定污染源用电监控系统研判线索,对扬州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东侧车间2台发泡机、西侧车间1台发泡机均在生产;配套二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风机虽运行,但喷淋塔循环水箱空置、无喷淋液,喷淋治理功能完全丧失。该单位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活动,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目前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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