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兰州籍斯诺克选手吴宜泽以18:17绝杀肖恩·墨菲,加冕世锦赛冠军,成为史上首位00后世锦赛冠军,为中国斯诺克写下崭新篇章。夺冠后,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张晓强,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建勋亲自接见吴宜泽,盛赞其“以青春之力为国争光、为兰州添彩”,吴宜泽迅速成为兼具体育影响力与城市荣誉的核心IP。然而,热度背后暗藏危机——一枚申请提交时间早于吴宜泽夺冠的“*吴宜泽”商标,正处于初审公告期。该商标以“前缀+姓名”的变体形式提交申请。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分析该商标的异议维权路径及被驳回的高概率性。
一、申请早于夺冠
“*吴宜泽”商标的关键特征,在于申请日早于吴宜泽2026年世锦赛夺冠。申请人采用“*+吴宜泽”的组合,完整保留核心识别要素“吴宜泽”,仅添加前缀“*”,形式上看,属于名人姓名的变体抢注。
从商标审查流程看,该商标已通过初步审查,进入初审公告期。此阶段是在先权利人维权的“黄金窗口期”——公告期满无异议,商标将核准注册;若在先权利人在异议期内提交有效异议,国知局将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驳回的决定。
吴宜泽作为“吴宜泽”姓名权的唯一权利人,完全具备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与事实依据,且异议成立、商标被驳回的概率极高。
二、“*吴宜泽”商标是否违法
即便申请日早于夺冠,“*吴宜泽”商标仍因侵害在先姓名权、易致公众混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多条核心条款:
1.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侵害在先姓名权
该条款明确“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是绝对在先权利,吴宜泽自出生即享有“吴宜泽”姓名权,权利起始时间远早于任何商标申请日,不因成名与否而灭失,属于法定“在先权利”。
变体商标构成姓名权侵害“*吴宜泽”完整保留“吴宜泽”核心识别部分,相关公众看到该商标时,会直接联想到世界冠军吴宜泽,极易误认为该商标与吴宜泽存在授权关联、合作关系或特定联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损害姓名权”的认定标准。
国知局《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将姓名权列为核心在先权利,国知局明确保护名人姓名权,明确禁止“傍名牌、蹭热点、搭便车”等攀附名人姓名的行为。
2.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怀疑
该条款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申请人与吴宜泽无任何授权、合作或关联关系,申请“*吴宜泽”如无真实使用意图,本质是“提前占位、坐等名人成名、囤积牟利”的投机行为。
此类“赌成名”式注册,是国知局重点整治的“心机商标”,在近年商标异议案件中被高频驳回。
3.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易使公众混淆误认”
该条款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吴宜泽夺冠后已成为全国知名体育明星,“吴宜泽”姓名具备极高辨识度与商业价值。“*吴宜泽”与“吴宜泽”高度近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商品/服务来源,误认其与吴宜泽存在关联,带有明显欺骗性。
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七条)
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恶意抢注、攀附商誉等行为。申请人存在利用姓名变体规避审查的嫌疑,存在意图蹭取吴宜泽未来热度的怀疑,可推测主观恶意明显,违背基本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
三、维权路径
针对处于初审公告期的“*吴宜泽”商标,吴宜泽的最优维权方式是在异议期内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申请行政保护,异议申请具体依据与操作要点如下:
1.异议主体适格(《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吴宜泽作为“吴宜泽”姓名权的唯一合法权利人,属于法定“在先权利人”,完全具备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
2.异议期限明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商标异议申请须在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逾期将丧失异议权利,商标将核准注册。当前该商标尚未被驳回,正处于异议窗口期,吴宜泽需尽快启动异议程序。
3.异议证据充分,举证难度低
吴宜泽提交异议时,需提供以下核心证据,举证清晰、证明力强。
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吴宜泽”姓名权归属;
知名度证据:世锦赛夺冠证明、媒体报道、兰州市领导接见新闻等,证明“吴宜泽”已具备高知名度,与本人建立唯一稳定对应关系;
混淆可能性证据:“*吴宜泽”与“吴宜泽”文字对比、公众认知调查(可辅助),证明易导致混淆;
恶意证据:申请人无关联关系、无真实使用意图的佐证(如无经营实体、无使用规划等)。
四、驳回可能性分析
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案件事实,国知局驳回“*吴宜泽”商标的概率极高,核心理由如下:
1.姓名权保护不受“成名时间”限制,在先权利绝对优先
法律保护姓名权的核心是权利归属与识别关联,而非权利人成名时间。即便申请日早于夺冠,吴宜泽的姓名权仍自出生即存在,优先于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权。国知局在“乔丹”“papi酱”等案件中均明确名人姓名权不受成名先后影响,变体抢注同样构成侵权。
2.变体商标“*+吴宜泽”,混淆可能性客观存在
商标审查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吴宜泽”的核心识别部分是“吴宜泽”,前缀“*”无实际区分意义。公众看到该商标时,会直接关联到世界冠军吴宜泽,混淆误认的概率极高。国知局在“玉宝强”(对应王宝强)、“刘更宏”(对应刘畊宏)等案件中,均以“易致混淆”为由驳回变体商标。
3.申请人若属主观恶意,属于重点整治的“心机商标”
申请人若是刻意选择名人姓名变体、无真实使用意图、“赌成名”囤积商标,主观恶意无可辩驳。近年来,国知局持续严厉打击“傍名牌、蹭热点、搭便车”等恶意注册,2025-2026年典型异议案件中,此类恶意变体商标驳回率近100%。
4.异议程序有明确法律支撑,国知局倾向保护名人权益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异议理由成立的,不予注册”。国知局在审理名人姓名权异议案件时,普遍采取严格审查标准,优先保护自然人姓名权与公众利益,遏制恶意投机行为。吴宜泽作为为国争光的体育冠军,其姓名权益更应受到法律重点保护。
五、典型意义
“*吴宜泽”商标事件,是应对“提前占位”式心机商标、保护名人在先权利的典型样本,传递三大明确信号:
1.姓名权保护无死角。无论名人成名早晚,本名及稳定对应称呼均受法律保护,变体抢注、谐音蹭热度均难逃法律规制;
2.“提前占位”行不通。以“姓名+前缀/后缀”规避审查、囤积牟利的行为,本质是恶意投机,必被驳回;
3.维权通道清晰畅通。名人即便成名晚于商标申请,在公告期提出异议、注册后5年内申请无效宣告,均能获得法律支持。
吴宜泽的姓名,承载着个人十年磨一剑的体育荣光、中国斯诺克的突破历史,更承载着兰州这座城市的骄傲与荣誉,不容被恶意蹭取、不当利用。甘肃省商标协会在此号召广大市场主体也应以此为戒:商标注册的核心是诚实信用、真实使用,蹭热点、傍名人的投机行为,终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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