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咨询:中间商赚差价会不会犯罪?
中间商赚差价是在赚差价的目的下实施的行为。这一句话本质上包含了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上的逐利目的与客观上的逐利行为。逐利性是否构成犯罪呢?举个例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参与人投资的目的是逐利,你能说构成犯罪吗?当然不是。商业活动中很多的投资行为都是逐利的,当然也不是犯罪目的。
再举个例子,请托型诈骗案件中,中间人收取请托费后,留取部分请托费,其余的转给实际办事人,是否犯罪?实践并不统一,需要进一步审查其与办事者是否存在诈骗共谋。
还有,介绍贿赂行为是法定的犯罪行为,无论逐利与否。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样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逐利目的与犯罪故意不是一回事,不能天然等同。
有咨询者咨询下游被定罪,自己就是中间人,只是赚取了介绍费,是否构成犯罪?因事而异,关键在证据,核心在犯罪故意。
刑法原理是定罪处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仅有实行行为,而无犯罪故意的,除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司法又是一个新问题。是否具备犯罪故意需要司法审查,核心是审查证据。犯罪故意隐藏于人的内心,往往需要推定。司法推定依据已知基础事实、经验法则、证据规则以及常识常理进行。
但若如此,自由裁量范畴过大,推定无定式,司法必将不统一。于是,最高司法机关会根据司法实践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司法证明规则、证明标准、推定规则,也会制定法定的“明知”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四条中关于“明知”的情形。
当然,更多的罪名并未规定“明知”情形。比如在请托型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中间人明知下游诈骗呢?看证据,确定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中间商赚差价当然不必然定罪处罚。
【提示】
1.答疑整理具有共性的咨询,但不代表个案法律意见和辩护观点。
2.刑事辩护中的具体问题需要结合证据审查,请与辩护律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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