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情节】

赵女士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两个孩子刘甲、刘乙,与孙先生结婚。孙先生是初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孙先生与父亲孙老先生在通州区有一处院落房屋。孙老先生2009年去世,孙先生2024年突然去世。

孙先生去世后,赵女士与孙先生的姐姐孙大姐在村委会调解下签订《分家析产协议》,赵女士获得3万元补偿款,放弃房屋继承权。后刘甲、刘乙起诉,认为自己与继父孙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有权继承房屋,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本案中,赵女士作为刘甲、刘乙的母亲和法定监护人,与孙大姐签订《分家析产协议》,放弃继承并获得3万元经济补偿,该意思表示应当及于刘甲、刘乙。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即使刘甲、刘乙与孙先生形成了抚养关系,享有继承权,但监护人赵女士已代表他们作出了放弃继承并获得补偿的选择,该行为对被监护人具有约束力。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甲、刘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的重要启示:

第一,监护人的代理权。法定监护人有权代表未成年子女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放弃继承权并获得经济补偿,只要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即为有效。

第二,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在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遵守。

第三,继子女继承权的前提。继子女要享有继承权,必须证明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建议:涉及遗产继承的家庭协议,建议在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由各方签字确认,避免日后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