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围绕《1965年投票权法》在“路易斯安那州诉卡莱案”中的相关争论结束后,我曾写道,若法院最终裁定推翻按种族划分的选区,这一结果将影响美国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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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所料,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以6比3发表意见后,怀俄明州州务卿查克·格雷告知弗里蒙特县,该县使用法院下令设立的、按种族划分的县委员选区,违反了宪法。

因此,尽管多数人关注的是民主党可能失去南方近19个国会席位,但《投票权法》下所有基于种族设立的选区如今都面临风险。

正如我此前对《牛仔州日报》记者杰克·尼科尔斯所说,公众大多知道,南方的民主党人曾阻挠落实第十五修正案所保障的投票权,即不论“种族或肤色”都享有投票权,而国会则通过《投票权法》来执行这一保障。

但很少有人意识到,多年来,司法部民权司曾派律师前往全国各地,要求设立基于种族的县委员选区。我有幸代表科罗拉多州、蒙大拿州和怀俄明州的农村县份,应对这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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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蒙大拿州布莱恩县,尽管没有任何美洲印第安人被剥夺登记、投票或竞选公职的权利;新当选的县委员获得了98%的美洲印第安人选票;而当选警长本身也是一名美洲印第安人,联邦法院仍下令设立一个按种族划分的选区。

而在科罗拉多州阿拉莫萨县,联邦地区法院认同我们的观点,即盎格鲁裔与西班牙裔选民之间的分化,源于社会经济因素,而非种族因素。布什政府没有对我们的胜诉提出上诉。

在怀俄明州,弗里蒙特县的县委员全县直选制度遭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起诉一年后,当地选民选出了该县首位美洲印第安县委员。此人是一位知名牛仔竞技骑手,曾在这个面积相当于佛蒙特州大小的县内四处竞选。尽管如此,联邦地区法院仍强制设立了一个按种族划分的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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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阶段,布什政府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站到了一起,共同为以种族因素执行《投票权法》的合宪性辩护。

阿利托解释说,一部旨在执行“色盲式”投票要求的联邦法律,如何会被解读为要求在划分选区时使用种族因素。这个投票要求本身写入一项不区分种族的宪法修正案,而宪法又是一部以平等保护条款为基础、不区分种族的宪法。

尤其值得质疑的是,正如法院经常指出的那样,“仅仅因为血统不同而区别对待公民,其性质本就令一个以平等原则为立国基础的自由人民难以接受”。

首先,《投票权法》长期以来规避了宪法对种族歧视主张所要求的“严格审查”。阿利托写道,适用“严格审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既要有“已被识别的歧视”,也要有“强有力的证据基础……证明补救措施确有必要”。

阿利托虽然援引了1989年一项涉及弗吉尼亚州里士满的判决,但就州和地方政府而言,法院在涉及联邦政府的问题上,是在1995年一宗由我代理的科罗拉多州男子案件中作出这一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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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权法》也回避了“严格审查”的另一项要求,即使用种族因素必须经过严格限缩,以服务于压倒性的政府利益。

相反,数十年来,法院一直默认:遵守《投票权法》本身,就足以构成有意使用种族因素的压倒性理由。阿利托感叹,这种假设让“种族在政府决策中发挥作用”,并且“偏离了几乎适用于所有其他情境的宪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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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投票权法》第2条、判断它是否“应被列入我们那份极短的、可以为种族歧视提供正当理由的压倒性利益清单”时,阿利托得出结论:只有在证据足以强烈推断,州政府是出于种族原因,故意划定选区以减少少数族裔选民机会时,第2条才会追究责任。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和尼尔·戈萨奇对这一意见表示赞同,只是在一点上有所不同:他们认为,《投票权法》从来不适用于各州如何划定选区边界。

因此,蒙大拿州、北达科他州和犹他州那些按种族划分的县委员选区,接下来都可能被推翻。后续影响还会继续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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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区重划专家约翰·B·摩根认为,各州已被禁止使用种族因素,因为阿利托的判决认定,假定某一族群成员“想法一致、拥有相同的政治利益,并会在投票时偏好同样的候选人”,构成违宪的“种族刻板印象”。

摩根写道:“目前各州议会选区中,黑人占多数的选区超过400个,西班牙裔占多数的选区超过200个。禁止按种族绘制选区,可能会重塑其中近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