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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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不少夫妻一方莫名被卷入巨额债务纠纷,并且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那么,符合哪些情形,即使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仍可再审推翻?

最高院在《林某、陈某晔与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中间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借款金额远超日常生活所需,借款款项实际由债权人转入与夫妻双方无关的第三方账户并由第三方支配使用,债权人知晓夫妻一方借款中间人的身份以及款项流转情况,应当认定其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概况

林某与陈某晔系夫妻关系。2013年,林某向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春秋公司)出具2000万元借据,约定款项汇入鑫贸公司账户,实际由鑫贸公司支配使用。后春秋公司起诉,一、二审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陈某晔共同清偿。陈某晔不服申请再审,最高院再审后改判:2000万元债务属林某个人债务,陈某晔无需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问题为,关于案涉借款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陈小晔是否应当在夫妻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借据》仅由林何作为借款人签名,且春秋公司并不否认林何作为借款中间人的身份,应当认定春秋公司明知该借款并非用于林何与陈小晔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春秋公司关于案涉借款构成林何、陈小晔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主张,并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未考虑本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资金流向、借款用途等因素,认定案涉200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实务指引:被误判共债,再审这样做

1. 收集核心新证据

- 款项流向:证明借款汇入第三方、未用于家庭/共同经营;

- 无受益证据:未参与借款、未分享收益的证明;

- 无追认证据:无签字、无事后追认的聊天记录、证言。

2. 紧扣再审法定理由

重点主张:原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债务超出家庭所需、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共同用途/意思表示、非举债方未受益。

3. 把握再审期限

自原生效裁判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有新证据的,自发现新证据之日起算。

周军律师提醒,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二审已认定,只要存在举证错误、新证据、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等法定情形,仍可通过再审推翻,免除无辜一方责任。被误判共债的当事人,切勿放弃救济,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申请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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