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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郑先生夫妇看中了某村的回迁房,与该村村民陈老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74万元。郑先生夫妇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后因政策原因,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郑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经查,郑先生夫妇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本案中,郑先生夫妇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购买该村房屋的主体资格,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判决陈老先生返还郑先生夫妇购房款74万元及利息。

【律师胜诉心得】

小产权房/回迁房买卖的红线:

·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很可能无效,这是法律红线;

·合同无效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买方退房,卖方退款并支付利息;

·即使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只要买方不是本村村民,合同仍无效;

·部分"回迁房"本质仍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购买前务必核实土地性质。

提醒:回迁房≠商品房,购买前一定要查清土地性质和产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