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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是被征地农民安身立命的血汗钱,每一分都关乎往后生计;涉及自身财产的协议,本该由本人亲笔签字、自愿订立,这是最朴素的法理,也是最基本的权利。可现实中,总有基层组织越俎代庖,总有行政主体疏于核查,一句“代签”,就想擅自处置百姓的私有财产,将公民的自主意愿抛之脑后。

近日,华资律所姚成山律师与实习律师李竹代理陕西安康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胜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这份行政判决,给了被侵权人底气:“未经本人同意、他人擅自代签的协议,当属无效”。这场看似标的不大的维权,守住的是普通人最核心的财产权益,更戳破了征地领域“代签即有效”的荒唐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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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没签过字,莫名多了一份补偿款暂存协议

家住安康的当事人本是村里的普通村民,名下0.62亩水田因集体土地征收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规定,征收事宜需由当事人本人签字确认,然而2020年5月21日,一份以她名义签订的《补偿款暂存协议》却悄然生成——协议约定将征地补偿款暂存至相关部门,并明确了存放期限、资金占用费等条款。但她自始至终“从未见过这份协议,从未参与协商,更从未亲笔签字”,协议上的签名竟是村会计在既无授权、也未告知、更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代签的。

自己的钱自己说了不算,关乎切身利益的协议被他人随意代签,换作谁都难以接受。为了拿回属于自己合理合法的征收款项,捍卫财产权益,当事人毅然拿起法律武器,起诉请求确认这份被代签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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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百般推诿,试图绕开责任、否定维权合法性

本是明摆着的“代签侵权”事实,庭审中却遭遇层层推诿,被告方的抗辩理由直指维权核心关卡,试图从根本上驳回起诉:

抗辩一:案涉协议不是行政协议,属于民事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主张,相关统征中心只是受托暂存补偿款,并非行使行政职权,签订的是民事协议,当事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直接驳回。

抗辩二:被告主体不适格,责任不该由市政府承担。被告辩称,统征中心是独立事业单位,即便有责任也应自行承担,与安康市政府无关,当事人告错了对象。

两道“拦路虎”让简单的维权之路变得坎坷。一边是普通百姓,权利无大小,法治有温度。在维权的道路上,每一个故事都承载着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和对自己权益的坚守。而“代签”这一细节,却引发了诸多争议和法律思考。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这一判决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被侵权人的道路:“未经本人同意、他人擅自代签的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属于百姓的征地补偿款不应被随意处置。这不仅是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更是对社会公正和公平的一种有力回应。彻底堵死了责任转嫁的漏洞。

本案的核心裁判观点:“未经同意代签,协议因重大违法当属无效”。这是整个案件的关键,也是最有意义的判决核心。法院查明,案涉协议上的签名系村会计代签,“未取得当事人任何授权,属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行政主体在签订协议时,未尽到最基本的核查义务,未核实签名真实性、未确认当事人真实意愿,擅自订立协议,违反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2020年5月21日签订的补偿款暂存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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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遇“代签侵权”,记住这三点依法维权

这份判决,也给所有面临征地、拆迁的百姓提了醒,遇到类似“被代签、财产被处置”的情况,别忍气吞声,依法维权才有出路:

①守住“本人签字”底线,拒绝任何无权代签。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任何人(村干部、工作人员等)未经书面授权,代签协议均属无效,一旦发现被代签,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提出异议。

②厘清权责主体,找准维权对象。征地相关行政行为,往往涉及下属机构、事业单位,维权时无需被“主体推诿”迷惑,找准承担责任的行政主体,依法提起诉讼,程序合法才能保障权益落地。

③索赔要足额,本金与损失一并主张。因无效协议导致财产被占用、资金受损,除要求返还本金外,还可主张资金占用费、利息等损失,依据法律规定足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让自己蒙受额外损失。

附:法院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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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

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