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河南郑州一位谭女士称自己在美容店做脸时,丢失近24克价值3万多的金项链。
谭女士表示,5月16日下午,她去一家美容院做项目,洗脸的时候金项链不小心掉到了水池里。当天12点多一位女顾客在水池边捡走了项链,反复观看并用纸巾包起来,然后装进了包里。
可当美容院核实时,捡拾女子又表示以为看着不像真的,所以扔了,“我承认我捡了,但看着不像金的,所以我出门的时候又扔了,有监控应该可以看到,其他具体的不想再说了。”
捡拾项链的女子表示,确实捡到了东西,自己没有放回原处存在错误,但并没有将项链占为己有,监控能拍到自己扔进了垃圾桶。“我捡的那个看着都不像是金的,可以走法律程序。”
谭女士表示不能理解,她称24克的金项链很显眼,并且她这条金项链刚买,拿到手不过一周。
记者看到监控中该女子在半小时后有个扔纸团的动作,但里面是否有项链并不能确认。保洁翻遍垃圾桶但未找到。
因对方坚持自己扔了项链,谭女士决定报警。
律师认为,当事人无意间将项链遗忘,拾得人在捡到项链以后有返还的义务,且在返还失主前必须妥善进行保管,如果拾得人谎称已经将项链扔掉,那么这种将他人遗忘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拾得人将项链故意丢弃,其也应当向失主全额进行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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