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6)云03行终*号

案件事实:

近期,段彪永律师代理了一起工亡逆转的经典胜诉案件。

张某下班返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罗平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驳回家属诉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张某系罗平县某公司员工,在车间从事磨工岗位,工作实行三班倒制度。公司为离家较远的张某提供了职工宿舍日常居住。2025年4月日下午,张某上完白班回到公司宿舍后,搭乘同事二轮摩托车外出,途中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罗平县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条件。张某家属不服该决定,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为:

张某户籍地及老家在陆良县,平日上班期间长期居住在公司宿舍。事发当日张某下班回到宿舍后再次外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外出是返回老家住所地。结合岗位倒班规律,无法认定其外出属于合理上下班途中。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家属承担。

二审翻盘: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核查全案证据,彻底撤销一审判决及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关键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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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特性特殊:案涉企业磨工岗位工作时间随水泥销量调整,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公司也明确不限制职工下班后人身自由,职工可自由选择留厂、返乡或处理私事,次日需上班不能直接否定其返乡合理性。

出行路线高度重合:从公司宿舍到返乡乘车点、集市、陆良老家属同一条合理路线,无法区分是买菜还是返乡,不能单方推定系个人私事出行。

证据存疑应作有利解释: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时已明确张某系“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谓“外出买菜”仅有单一孤证,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多名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人社局仅凭可能性推断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职工除单位宿舍外的唯一住所地为陆良老家,下班后往返住所地属于法定合理上下班途中,在无充分证据推翻返乡目的时,应作出有利于职工及家属的解释。

段主任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亡认定争议案件,段彪永律师在罗平县人社局已经做出不予认定决定后,临危受命,最终逆转取胜。结合本案的裁判结果,笔者有以下几点评述意见:

1.界定“上下班途中”不拘泥直达通勤。法律不要求下班必须直接返乡,下班后回宿舍短暂休整再出发返乡,只要路线、时间合理,仍属于上下班途中范畴,不能以“已到宿舍”直接切断通勤认定。

2.工伤认定秉持有利于劳动者原则。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需承担完整举证责任,若证据存在矛盾、仅有孤证、事实存疑时,不得随意排除工伤认定,应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灵活用工岗位不剥夺工伤权益。实行倒班、弹性工作制的工人,即便次日可能排班上班,下班后正常返乡属于合理生活需求,无需以请假报备作为认定前提,用人单位内部作息规则不能对抗工伤保险法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