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户咨询,自己申请注册的啤酒、饮料类商标,在初审公告阶段被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下称 “华润雪花”)提起商标异议,不少申请人收到异议通知书后慌了神:面对行业巨头、拥有驰名商标保护的华润雪花,是不是商标肯定保不住了?答辩到底该从何入手?

事实上,我们已处理多起知名商标异议案件,以及本次答辩人申请的第 32 类 “崇雪” 商标被华润雪花提起异议的典型案件,早已印证了一个核心结论:哪怕是面对行业头部品牌的异议申请,只要精准把握《商标法》审查规则、针对性拆解异议核心理由、提交完整有效的证据链,绝大多数案件都能成功答辩,最终让商标顺利核准注册。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结合 “崇雪” 商标被华润雪花异议的全案细节,以及国知局近年同类案件的审查标准,把面对华润雪花商标异议的完整答辩思路、核心抗辩要点、实操避坑指南一次性讲透,所有商标被异议的申请人都能看懂、用上。

先看案件背景:“崇雪” 商标被异议,华润雪花的四大核心理由

答辩人在第 32 类 “啤酒、无酒精饮料、矿泉水、汽水” 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的 “崇雪” 商标(申请号:32410689),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通过,进入初审公告期。公告期内,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核心异议理由集中在四大方面:

异议人旗下 “雪花” 系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经过数十年使用和宣传,在啤酒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被异议商标 “崇雪” 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 “雪花” 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商品相同 / 类似,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异议人在先的 “雪花” 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答辩人注册 “崇雪” 商标存在 “傍名牌、搭便车” 的主观恶意,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面对华润雪花提交的超 600 页异议证据材料,包括品牌发展历程、销量数据、广告宣传记录、所获荣誉、过往维权胜诉裁定等,答辩人并非毫无抗辩空间。结合国知局同类案件的审查标准,我们拆解出四大核心抗辩要点,也是此类案件答辩成功的关键。

核心抗辩要点一:厘清商品类似边界,3202 饮料商品与 3201 啤酒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这是此类案件答辩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国知局在近三年同类案件中,最常支持的抗辩理由。

异议人华润雪花的 “雪花” 系列引证商标,核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 3201 类似群的 “啤酒” 商品,其在第 3202 类似群 “无酒精饮料、矿泉水、果汁” 等商品上的商标权利,并未形成稳定的专用权保护。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 “崇雪” 不仅覆盖了 3201 啤酒商品,同时也指定使用在 3202 无酒精饮料、矿泉水等商品上,二者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不同类似群,天然不构成类似商品。

从商品本身的属性来看,二者存在本质区别,根本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商品功能、消费群体完全不同:啤酒属于含酒精饮品,受酒类专卖制度监管,未成年人、孕妇、驾驶员等群体为禁止消费对象;而无酒精饮料、矿泉水属于大众日常饮品,无消费群体限制,二者的消费场景、购买动机完全不同;

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存在显著差异:啤酒的生产需具备酒类生产专项资质,销售渠道以烟酒专卖店、餐饮渠道为主;而无酒精饮料的生产资质、生产工艺与啤酒完全不同,销售渠道以商超、便利店、自动售卖机为主,二者在市场流通中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行业惯例中无跨界混淆的先例:在饮料行业的长期经营中,从未出现过消费者将无酒精饮料与啤酒产品产生来源混淆的先例,国知局在多份生效裁定中均明确了这一裁判规则。

因此,即便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近似性,在商品不构成类似的前提下,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提出的异议理由,自然无法成立。

核心抗辩要点二:精准拆解商标近似认定,“崇雪” 与 “雪花” 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的判断,核心标准是 “是否易导致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产生混淆误认”,而非简单的文字重合。本案中,被异议商标 “崇雪” 与引证商标 “雪花”,无论从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还是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均存在明显区别,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1. 文字构成与整体外观差异显著,无任何摹仿痕迹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文字商标近似的审查,需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雪花” 商标为两个汉字组成的纯文字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完整的 “雪花” 二字;而被异议商标 “崇雪”,首字为 “崇”,尾字为 “雪”,二者首字完全不同,汉字构成、整体字形、视觉效果均存在天壤之别。

按照中国消费者从左至右的阅读习惯,商标的首字是相关公众识别商标的核心要素,“崇” 与 “雪” 在读音、字形、含义上无任何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可以清晰区分两个商标,不会产生视觉上的混淆。

2. 商标呼叫与含义完全不同,无任何关联关系

从呼叫上看,“雪花” 的读音为【xuě huā】,“崇雪” 的读音为【chóng xuě】,二者的声母、韵母、声调均无重合,呼叫重点完全不同,相关公众在口耳相传的过程中,根本不会将二者混淆。

从含义上看,“雪花” 是固定汉语词汇,特指自然现象中的雪的结晶,也是异议人品牌的核心标识;而 “崇雪” 为答辩人独创的臆造词汇,核心含义为 “崇峻高洁、如雪纯粹”,与 “雪花” 的固有含义无任何关联,更不存在完整包含、摹仿引证商标的情形。

3. 不能因单个汉字重合,过度扩张商标保护范围

异议人主张,“雪” 字是其 “雪花” 商标的核心显著部分,被异议商标包含 “雪” 字即构成近似,这一主张完全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审查规则。

“雪” 字是汉语中的常用通用汉字,并非异议人独创,也不能被某一家企业所垄断。如果仅仅因为商标中包含一个 “雪” 字,就认定构成近似商标,无疑会过度扩张单个汉字商标的保护范围,严重限制其他市场主体正当使用语言文字的权利,违背商标法保护公平竞争的立法初衷。

在国知局过往的生效裁定中,也明确了这一裁判规则:即便商标中包含相同的单字,只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就不构成近似商标。这也是本案答辩的核心法律依据。

核心抗辩要点三:否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被异议商标不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本案中,异议人华润雪花主张其 “雪花” 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其商标进行跨类保护,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应不予核准注册。而这一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绝非只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能获得无边界的全类保护。

1. 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 “按需认定、个案有效” 原则

首先,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中,仅有 2007 年 “雪花” 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在本案中,其仍需提交商标申请日之前近三年的知名度证据,重新证明 “雪花” 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程度。

更重要的是,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与其知名度、显著程度直接挂钩,只有当被异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且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才能获得跨类保护。

2. 被异议商标不构成对 “雪花” 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复制是指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完全相同,摹仿是指系争商标抄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本案中,被异议商标 “崇雪” 与异议人 “雪花” 驰名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明显区别,不存在任何复制、摹仿的情形。

“雪花” 商标的核心显著特征是 “雪花” 完整词汇,而非单个 “雪” 字,被异议商标并未使用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核心显著部分,自然不构成复制、摹仿。

3. 商品差异巨大,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也不会损害异议人利益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核心前提,是 “易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即便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与异议人核心的啤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均存在巨大差异,相关公众不会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商品与异议人存在关联、许可等特定联系,更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同时,答辩人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出于自身品牌经营的真实使用需求,并非为了攀附异议人的品牌知名度,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自然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品牌声誉、市场利益造成任何损害。因此,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提出的驰名商标保护主张,根本无法成立。

核心抗辩要点四:否定在先商号权损害,无傍名牌的主观恶意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的 “雪花” 商号权,答辩人存在 “傍名牌、搭便车” 的主观恶意,这一主张同样需要严格的法定构成要件支撑,缺一不可。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商号的登记、使用时间早于系争商标的申请日;

该商号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结合本案事实,三个要件均无法满足:

异议人的核心商号为 “华润雪花”,“雪花” 虽为其商号的核心组成部分,但被异议商标 “崇雪” 与 “雪花” 商号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均存在明显区别,不存在完整包含、高度近似的情形,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产生关联;

答辩人注册 “崇雪” 商标,具有完全的合理性和真实使用意图。答辩人在申请 “崇雪” 商标时,同步在第 29 类、30 类、31 类、33 类等多个类别提交了 “崇雪” 商标注册申请,形成了完整的品牌布局,并非仅针对啤酒、饮料类别抢注;

答辩人提交了完整的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广告宣传证据、产品销售证据,证明 “崇雪” 商标经过答辩人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已经与答辩人形成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相关消费者看到 “崇雪” 商标,只会直接对应到答辩人,而非异议人华润雪花,根本不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更谈不上损害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

至于异议人主张的 “傍名牌、搭便车” 的主观恶意,更是无稽之谈。答辩人自始至终没有任何摹仿、攀附异议人品牌的行为,也从未在经营中使用与 “雪花” 品牌相关的任何元素,商标注册完全是出于自身品牌发展的需求,不存在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异议人的相关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商标异议答辩实操避坑指南,这 3 件事千万别做

面对华润雪花这类行业头部品牌的商标异议,很多申请人会因为不懂规则、操作不当,导致答辩失败,错失自己的品牌商标。结合我们处理的数千起商标异议案件经验,这 3 个最致命的坑,一定要提前规避。

1. 置之不理,错过 30 日法定答辩时限

这是最低级也最致命的错误。商标局明确规定,被异议人需在收到异议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答辩材料,超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哪怕你的商标完全符合注册要求,只要放弃答辩,就很有可能会直接失去商标,之前所有的品牌投入、申请成本全部付诸东流。

2. 答辩抓不住重点,泛泛而谈无证据支撑

很多申请人自己写答辩书,只会反复强调 “我的商标和雪花不一样”“我没有傍名牌”,却没有针对异议人的四大核心理由,逐一进行抗辩,也没有提交对应的证据材料支撑自己的主张。

商标异议答辩的核心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每一条抗辩理由,都需要有对应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支撑,空泛的辩解根本无法说服审查员,最终只能答辩失败。

3. 提交虚假、伪造的使用证据

为了证明商标的真实使用,有些申请人会伪造销售合同、发票、宣传材料,这是绝对的红线。一旦被商标局查实,不仅会直接裁定答辩失败,还会记入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影响后续所有的商标注册申请,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行政处罚。

写在最后:商标异议答辩,专业的事一定要交给专业的人

面对华润雪花这样的行业巨头、拥有驰名商标保护的异议人,商标异议答辩从来不是 “有理就能赢”。它涉及复杂的《商标法》规则、国知局审查标准、驰名商标保护边界、证据链规范整理等专业内容,非专业人士很难精准把握抗辩要点,稍有疏漏,就会错失自己的品牌商标。

只有找对专业的代理机构,精准拆解异议理由,定制完整的答辩方案,整理规范有效的证据链,才能最大限度提升答辩成功率,保住自己的品牌商标。

商标异议答辩,就找联讯网标夫子团队!

标夫子团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规备案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深耕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侵权维权领域多年,是广佛地区近千家企业主、品牌方的共同选择。我们曾经连胜互联网巨头、世界 500 强央企、国际奢侈品品牌、国内头部快消品牌等知名主体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非诉讼案件,实战经验丰富,胜诉率行业领先。

我们可为你提供全链条商标异议答辩服务:

✅ 异议材料全面分析,精准拆解异议核心理由,定制专属答辩方案

✅ 商标使用证据全面梳理、规范整理,打造完整有效的证据链

✅ 专业答辩书撰写,直击异议核心,最大化提升答辩成功率

✅ 全程跟进商标局审查流程,实时同步案件进度,及时处理各类补正要求

✅ 异议失败后续救济方案制定,包括异议复审、行政诉讼

无论你是刚收到商标异议通知书,还是已经自己答辩失败需要后续救济,都欢迎联系联讯网标夫子团队!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我们用丰富的实战经验、专业的法律功底,帮你守住你的品牌商标,不让多年的心血付诸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