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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册了公司名称,规范使用也不行?”——最高法用“六福”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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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起因

六福”商标于1997年获准注册,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同为珠宝行业,2016年将“某六福某美”元素的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同年申请注册“某六福某美”商标,“六福”商标权利人发现后,于2018年提起商标无效宣告,随后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长沙中院一审认定被告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赔10万元。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商标侵权认定,但以“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为由撤销不正当竞争认定。最高法于近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明确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是两种可并存的法律评价。依据司法解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同为珠宝行业,对“六福”知名度应当知晓,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能消除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核心点

1️⃣ 企业名称合法≠使用合法:字号核准注册不等于商业使用不侵权。

2️⃣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可并行认定:两种法律评价可以同时成立。

3️⃣ “规范使用”不是挡箭牌:字号本身与在先商标冲突并足以造成混淆,规范使用也无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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