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一起“16岁少女与父亲争执遭陌生男子殴打”的案件引发关注。据警方通报,5月12日17时许,刘某菡(女,16岁)与其父刘某顺(男,49岁)当街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争执时长达十余分钟,引起路人石某(男,36岁)关注。石某自称因对刘某菡辱骂其父行为不满,遂上前指责并殴打刘某菡。
经初步鉴定,刘某菡构成轻微伤。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待伤情鉴定完成后,公安机关将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这起看上去像是路人“多管闲事”引发不良后果的事件,恐怕远远超出了当事双方的预料。与女儿争执的父亲反转成为女儿的维权者,而辩称“帮忙教育孩子”的石某成了被调查的对象。打人者理当受到惩罚,但当此事演变成一起案件后,如何惩罚打人者、教育路人都有待法律的严肃审视。
在法律上,石某采取的所谓教育或者批评手段显然站不住脚。这绝非路人甲“管得宽”或行为过激能说得过去的。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权属于父母,即便是父母,法律也禁止家庭暴力,更遑论一个陌生的过路人。石某既无教育权利,更无惩戒资格。其以“不满孩子顶撞父母”为由施暴,是自我满足的道德优越感膨胀,是在违法施加私刑。
从法理上进一步剖析,作为路人的石某强力介入父女之争,算不算路见不平一声吼?甚至自认为是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呢?
见义勇为的成立前提是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父女骑行在一辆车上,从双方年龄外表等因素也看得出,双方的口角明显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完全不至于上升到不法侵害层面。女儿与父亲争执,违背的是道德与伦理,并不涉及法益侵害。石某不存在实施救助或者进行防卫的客观基础和前提条件。
退一步讲,法律上确实还有假想防卫之说,但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而真诚地相信自己正在阻止某种不法侵害。本案中,石某自称看到的是“女孩辱骂父亲”,这本质上是一个日常争执场景,一般人都不会将其理解为具有攻击性或伤害性的“不法侵害”,不存在需要暴力介入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因此,石某的行为与防卫无关。事实上,其介入不仅没有平息矛盾,反而将普通家庭口角至少升级成为了一起恶性治安案件。
而从控告方来看,被打女孩的父亲坚持要以寻衅滋事罪对石某追究刑责,这也要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判断。虽然目前初步鉴定为“轻微伤”,尚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还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特别是行为人的行为动机,造成的伤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
寻衅滋事的核心特征在于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其关键判定要素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究竟是“事出有因”,还是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心理而无事生非,或借故惹事。本案中,石某针对16岁少女揪头发、脚踹头部等系列动作,手段明显超过了一般制止他人争吵的限度,具有强烈的伤害性和侮辱性。且石某与当事人素昧平生,起因仅仅是看不惯一个不认识的孩子顶嘴,施暴对象具有随意性,其主观故意更像是“借故惹事生非”,更契合寻衅滋事的构成条件。
不过,寻衅滋事也要区分不同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属于犯罪行为,一般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本次事件,一旦最终伤情鉴定达到“轻伤”,案件很可能升格为刑事案件,不排除石某要承担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所以,对石某而言,在此期间应当尽快通过赔礼道歉、经济赔偿,以最大的诚意获得受害方的谅解,以便后续有从轻处理的余地。
而即使最终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回归治安案件的性质,鉴于此次事件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也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石某处以拘留和罚款。当然,行政处罚不影响受害人另行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这次事件可能远未到结束的时候,教训可谓深刻,也十分具有普法和教育意义。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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