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1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该法条实务指导性极强。根据法条规定,中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分为两类: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二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018年刑诉法修订前,中院管辖范围包含外国人犯罪案件,修订后因该类案件数量增多,统一下放至基层法院管辖。因此现行规则下,中院一审案件仅包含上述两类。其中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司法实践中极少,本次解读重点围绕第二类案件展开。实务中,诸多典型案件如郑州相关案件,均由中院一审、市检审查起诉。需重点注意法条中可能这一核心限定词:无需案件必然判处无期、死刑,只要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该量刑可能性,即可由中院管辖。实务中大量中院一审案件,最终并未判处无期、死刑。这就要求刑事辩护规避核心误区:不少律师在一审介入、协商认罪认罚时,因案件由中院管辖,便默认案件为重刑案件,对第一被告量刑仅满足于十五年有期徒刑,该认知并不正确。
检索裁判文书网可见,中院审理案件中,仅命案等少数案件重刑率偏高,经济类等绝大多数案件最终判处无期及以上刑罚的比例极低。同时,多数家属存在认知偏差,认为案件进入中院一审就一定会重判,实则中院管辖仅代表存在重刑可能性,并非必然重判。大众及法律从业者普遍存在另一误区:认为中院一审量刑必然重于基层法院,家属也多希望案件留在基层院审理。但该观点需分情形判断,对于坚持无罪辩护的案件,争取中院一审管辖是重大辩护利好。无罪辩护难度本身较高,实务中常面临地方保护、人情干预、被害人施压等案外因素干扰。若案件一审在中院,二审则由省高院审理,可大幅规避基层司法体系的各类案外干扰。结合本人经办案件来看,某案件一审由地级市中院审理,二审至省高院。省高院全程立足证据、公事公办,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据悉,市级相关部门曾试图干预案件审理,被省高院直接拒绝,为案件公正审理提供了关键保障。反观基层一审、中院二审的案件,市级部门的外部干预影响力较大,承办法官难以完全独立公正裁判。因此,无罪辩护案件争取中院一审管辖,能最大程度保障审理公正性,是重要的辩护优势。
针对多数人“未达重刑标准无法提级中院管辖”的疑问,《刑事诉讼法》第24条提级管辖规则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上级法院必要时可审理下级法院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审理。这意味着刑事案件级别管辖并非固定不变,实务中常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申请提级。即便案件一审已由中院管辖,仍可申请进一步提级审理。对此,刑事辩护律师需树立两大执业心态。第一,持审慎怀疑态度,对公安、检察、法院的各类材料,以及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相关陈述,均不可直接采信,需逐一核查存疑,研判证据是否存在虚假、人为炮制的可能,深挖漏洞与动机。第二,杜绝自我设限。近年虽无高院一审刑事案件的实务案例,但这不代表律师不能申请,申请未通过是结果问题,未主动申请是履职问题。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并未将提级管辖限定于基层法院,中院审理的案件同样可依法申请提级,律师无需自我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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