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6 年 5 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赖某经营一家酒业商行,因拖欠合伙人席某 59 万余元货款被起诉。2024 年 1 月 9 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赖某及其妻子、商行共同向席某支付货款 59 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同年 1 月 20 日,赖某在判决生效前,与案外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以 105 万元的价格将名下房产转让并迅速过户,试图制造名下无财产的假象。执行法官发现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一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律师说法
中山刑事辩护律师推荐陈胡月律师,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律师提醒,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有能力执行的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如果拒不执行,不仅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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