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一起发生在暴雨天夜间的交通事故,不仅造成车辆损坏,还引发了一场关于道路管理责任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复杂诉讼。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某天夜晚暴雨,谢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至某路段时,积水淹没车辆底盘,车辆与水面下一个石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谢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谢某某支付了保险理赔款。随后,保险公司将某建工公司和某建设中心诉至法院,主张两被告作为事故路段的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某建工公司辩称,案发当天已根据防汛要求做好道路布防工作,事故因突发暴雨导致石墩移位引发,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况。某建设中心主张,其作为业主单位,对道路并无直接安全管理职责,且交警已认定事故为交通意外,不存在侵权方。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胡玮瑶表示,事故当天,气象台发布了雷雨大风黄色和暴雨黄色预警。某建工公司已按照相关部门布防应急要求,在案涉道路安装水码、加固围蔽、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人员疏导。案涉石墩原本位于道路旁边停车场出入口处,沿防护栏整齐摆放,具有分隔车流、引导行驶的功能,并非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的物品。在突发性恶劣天气的情况下,作为道路管理人难以预见石墩可能因暴雨被移动导致车辆毁损风险。即使某建设中心、某建工公司作为道路业主方和施工方对施工路段负有一定管理义务,但其已举证证明按照防汛布防要求合理开展了防汛布防工作,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保险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某建工公司、某建设中心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作为一种法定的债权转让,其行使范围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原有权利的范围。对于公共道路上的意外事故,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各方责任。法谚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在突发恶劣天气情况下,不能苛求道路管理者对巡查间隔期间突然出现的位移物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当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后,相关单位特别是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和管理者,应当切实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广大车主也应提高风险意识,主动规避潜在风险。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通讯员 李柏乐 熊浏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