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了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治安处罚条款,针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规制不力、惩戒不足、程序空转” 的现实痛点,为噪声治理提供了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背景事件】太原暴走团,被约谈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巨轮街道发布情况通报:有市民反映辖区“暴走团”凌晨播放音乐扰民。街道联合派出所核查发现,该队伍每日5:45至6:30活动,使用音响外放设备,产生的噪音确实对周边居民正常休息造成影响。3月31日工作人员约谈负责人,要求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责令整改。负责人承诺即日起暂停活动,调整时间、路线,规范音响使用,杜绝扰民。(来源于网络公开新闻)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加大惩戒、优化流程,为解决长期困扰居民的噪声问题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旨在更好地守护公众的“安宁权”。 【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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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噪声污染”治安处罚的法律解析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噪声扰民”条款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和升级,从“警告后不改正”到“先劝后罚”的程序前置、从“小额罚款”到“拘留并罚”的力度升级。主要体现在处罚力度、前置程序和认定标准等方面。

根据新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噪声污染治安处罚条款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处罚力度大幅提升

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法的处罚方式改为拘留或罚款。对于经劝阻无效仍继续扰民的行为,噪声扰民的最高处罚从500元罚款升级为10日拘留,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2、适用范围

该条款规制的核心是“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社会生活噪声,如邻里间的噪声影响、装修施工、广场舞音乐、深夜K歌,商铺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等。

区别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制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而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等仍主要由环保部门等其他主管部门监管。

3、增设“先劝后罚”前置程序

新法规定,处理噪声扰民必须经过“先劝后罚”的前置程序。即,产生噪声的行为必须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后,才能由公安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这体现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治理思路。

4、关于“噪声”的认定范围

新法的处罚不唯“分贝论”,无需达到环境噪声污染的标准。即使噪声未超过法定分贝限值,只要长期、故意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安宁,客观上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即构成违法行为。而环境噪声污染以“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构成要件,侧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噪声污染治安处罚的法律适用衔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与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对噪声行为进行规制,两者的规制范围存在交叉与互补:前者覆盖各类噪声污染行为,而后者聚焦于社会生活中未达污染标准但已扰民的轻微噪声行为,填补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制空白。

1、从规制范围来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制范围涵盖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四类,侧重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的规制,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

而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仅规制“社会生活噪声”中的扰民行为,不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且无需达到环境噪声污染的标准,只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即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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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构成要件来看

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存在噪声排放行为;二是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是噪声排放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才能构成环境噪声污染行为,适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噪声扰民行为的构成要件仅包括:一是存在制造噪声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无需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只要客观上造成了扰民后果,即构成违法行为,适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三、噪声污染治安处罚规制执法程序:

噪声污染治安处罚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执行五个环节,明确“接警、处置、调查、处罚” 全流程,构建可操作的实务路径。

1、立案环节:执法机关在收到公民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前置程序核查重点核实“是否已履行基层劝阻程序”:◆对未向基层组织反映的,引导报警人先向物业、社区、业委会投诉,留存劝阻记录,再申请公安介入;◆对已履行前置程序的,详细调查劝阻主体、时间、结果、噪声类型、持续时长、影响范围等信息,作为后续处罚的证据材料。2、调查取证环节:查明噪声扰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为处罚决定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

3、告知环节: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申辩权。

执法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决定环节:在完成调查取证、履行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权利后,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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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治安处罚规制的现实窘境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仅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构成违法,但对于“噪声”的具体界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判断标准,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执法机关在判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缺乏统一的判断依据,易出现执法随意性大、同案不同罚的现象。

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流动性、易消失的特点,一旦违法行为结束,噪声即消失,执法机关难以固定相关证据。实践中,公民遭受噪声扰民后,往往只能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自行取证,但此类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难以得到保障,难以作为执法机关处罚的有效依据。(来源:以法为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