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定期给付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执行方法

——赵某与江某某执行实施案

入库编号:2026-17-5-101-010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4.10.16 / (2024)渝0103执1250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6.05.28

执行要旨

涉定期给付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执行案件,具有履行周期长、申请反复性强的特点。申请人同时申请强制执行拖欠与待付抚养费的,执行法院可以在查清欠付成因、化解关联分歧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制定执行方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具体做法包括:对于已届履行期的抚养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对于未届履行期的抚养费,依托被执行人固定薪酬渠道定期提取抚养费;依法向被执行人固定薪酬发放单位发出执行配套文书,固化后续履行方式,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执行 首次执行案件 抚养费 执行和解 定期提取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赵某与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03民初24555号民事判决,判令婚生子江某甲由赵某直接抚养,江某某从2022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江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判决生效后,江某某未履行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2.8万元,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江某某此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按月支付抚养费。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江某某发出执行通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足额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金额足以覆盖案涉欠付的抚养费。经调查发现:赵某此前已两次就到期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每次执行完毕后,江某某仍未按期履行,本次系第三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成年人江某甲在校就读,每月开支固定,赵某工作繁忙,抚养江某甲的同时需照顾家中老人。而江某某的工作及收入相对稳定,具备按时足额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能力,其拒不主动履行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与赵某就探望江某甲事宜存在分歧。

2024年10月11日,执行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教育引导双方履行好对江某甲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同时,结合江某某工资收入相对稳定、具备持续履行能力的实际,促成江某某与赵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江某某支付欠付的抚养费2.8万元;2.江某某同意由其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工资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每月2000元标准,提取抚养费至赵某账户,直至江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未届履行期的抚养费合计29.8万元;3.江某某、赵某就江某某探望江某甲的具体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

当日,江某某主动履行全部欠付抚养费,执行法院随即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及相关强制措施。同时,执行法院向江某某所在单位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按月提取抚养费的标准、方式及履行期限,单位签收后表示将依法协助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2024)渝0103执12502号执行裁定,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终结执行。

执行理由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同时要求江某某此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月支付抚养费,因该义务未届履行期限,执行法院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执行法院仅直接强制执行已届履行期的抚养费,对于未届履行期的抚养费,若江某某将来仍不按期履行,赵某还需多次申请强制执行。为兼顾执行效率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对已届履行期的抚养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创新性地提出将未届履行期的抚养费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定期发放的方法,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第一,查清拖欠主要症结,妥善化解关联争议。执行法院通过查询关联执行案件、询问双方当事人,查明抚养费多次拖欠的症结在于双方就探望婚生子江某甲的方式、时间存在分歧,影响江某某主动履行意愿 。执行法院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引导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教育、保护责任。同时,组织双方结合孩子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细化探望权行使方案,消除矛盾分歧,为后续促成长期履行和解奠定基础。

第二,制定长效执行方案,促成定期自动履行。执行法院通过询问被执行人、依法查询社保参保信息等方式,查明江某某工作稳定,收入主要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扣除必要开支后,足以覆盖按月支付的抚养费。在此基础上,执行法院促成赵某与江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江某某同意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收入中提取抚养费至赵某账户,同时就探望权行使事宜一并作出约定。随后,执行法院向江某某所在单位发出执行配套文书,建立常态化的支付机制,确保抚养费按时支付到位,实现对未成人合法权益的长效保障。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16条

一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3民初24555号民事判决(2022年4月28日)

执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3执12502号执行裁定(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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