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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有明确的解除理由和依据,并保留相关证据。当双方对劳动合同已解除的状态无异议,但对于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如案例中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系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于用人单位属于劳动用工的管理方,处于掌握证据的优势地位,用人单位应当就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提出方以及解除理由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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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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