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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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务中,大量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结算,并明确工程价款按固定比例下浮计价。但施工过程中,因工期争议、资金问题、履约纠纷等导致承包人中途撤场、工程未完工的情形十分普遍。
最高院在《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佳鸿宇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固定总价及下浮比例的适用前提是工程全部完工,承包人中途撤场、工程未竣工的,司法鉴定结算时不再适用合同整体下浮条款。
裁判观点简析
1. 固定总价及下浮条款,以工程全部竣工履行为适用前提
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整体价款下浮,是基于承包人完整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承担全部工期、质量、维保义务的整体对价安排。该条款的缔约初衷,是承包人通过全周期施工摊薄成本、获取整体利润,进而换取价款下浮的履约条件,并非针对阶段性、未完工程的计价规则。
2. 中途撤场未完工,不满足下浮条款适用基础
承包人中途撤场,未完成合同全部施工范围,未履行完整履约义务,无法享受固定总价对应的整体履约对价,也不能直接套用整体下浮条款。若强行对已完工程单独下浮,会导致承包人单方让利、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原则与合同缔约本意。
3. 未完工程按实际工程量据实鉴定,不再下浮
工程未竣工、合同未完全履行的,应当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据实鉴定结算,以定额或清单标准核算真实施工成本与工程价款,不再适用合同针对完整工程设置的总价下浮比例。
工程未完结算的司法认定标准
司法裁判统一区分两类履约情形:一是工程全部完工、质量合格,严格按照合同固定总价及约定下浮比例结算,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是工程中途停工、未完工、提前撤场,丧失总价包干及下浮条款适用基础,据实结算、不予下浮。
本案确立建工结算重要裁判规则:固定总价+价款下浮条款仅适用于工程全部竣工情形,承包人中途撤场、工程未完工的,司法鉴定据实结算,不再适用合同下浮比例。工程结算严格遵循“履约与对价匹配”原则,未完整履约则不适用整体让利条款,是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权益的司法底线。
周军律师提醒,对承包人而言,中途撤场、工程未完工时,结算抗辩核心是否定整体下浮适用前提,主张据实鉴定结算,避免价款无故下浮减损权益。对发包人而言,若需锁定未完工程计价规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途撤场仍按比例下浮”的特别条款,避免结算争议。同时双方需留存已完工程量签证、施工记录、停工原因证据,保障结算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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