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地施工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完成内部全量质量排查,对发现的轻微瑕疵提前整改,留存整改前后的影像资料、双方签字确认的整改记录,避免后续被主张不合理的工程款扣减;
发包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第一时间委托上海本地具备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报告,明确质量问题的等级、实际整改成本,不要自行直接扣减全部工程款,避免被认定为逾期付款违约;
双方针对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可优先选择上海各级法院设置的建工纠纷专项诉前调解通道,调解周期较诉讼缩短近60%,处理成本也更低。
上海作为全国建设工程产业集聚度最高的城市之一,每年全市各级法院受理的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质量类争议占比超32%,其中近四成是针对工程轻微质量瑕疵能否全额扣减工程款的争议。不少发包方、施工方都存在“只要有质量问题就能全扣工程款”“轻微瑕疵不能扣任何费用”的认知误区,这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上海本地司法实践关联度较高,遇到纠纷可咨询本地深耕建工领域的专业律师获取参考意见。
1. 法律层面如何界定“工程轻微质量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轻微质量瑕疵指的是不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不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功能,仅通过小范围维修、返工即可修复的质量问题,通常整改成本远低于工程总造价。实务常见场景中,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静安区某写字楼内部装修项目,总工程款420万元,竣工验收阶段发包方排查发现3处共12平方米墙面瓷砖空鼓、2处吊顶拼接缝隙超出行业标准2毫米,经第三方检测核算整改成本约1.2万元,该类问题即属于典型的轻微质量瑕疵。
2. 轻微质量瑕疵下甲方无权全额扣减工程款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对应的工程款扣减额度,应当与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整改成本相匹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前述静安装修工程纠纷中,发包方曾主张扣减全部剩余未付工程款12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该质量瑕疵不影响写字楼的正常使用,也未造成发包方其他额外损失,仅支持在1.2万元整改成本范围内扣减对应工程款,驳回了发包方全额扣减的诉请。
3. 可主张大额工程款扣减的质量问题情形
只有当建设工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发包方才有权主张对应整改成本的扣减,甚至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比如上海松江某工业厂房建设项目中,施工方擅自降低钢筋标号导致楼板承重不符合设计标准,经核算整体整改成本达总工程款的35%,该类问题不属于轻微质量瑕疵,发包方有权主张对应额度的工程款扣减。
例外情形:约定“任何质量问题均可全额扣减工程款”的条款无效
不少发包方会在施工合同中设置格式条款,约定“只要工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全额扣减剩余工程款”,该类条款因明显加重施工方责任、免除发包方主要付款义务,违反公平原则,上海地区法院通常会认定该类条款无效,不能作为全额扣减工程款的依据。
实操建议
律师提示
徐红英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年限15年以上,长期服务上海全市各行政区的民商事纠纷客户,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十一、第十二届委员,连续两届获评优秀委员,同时担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海南国际仲裁院、沈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其长期主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房产买卖合同、婚姻家事继承等细分领域法律业务,常年对接上海各级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熟悉上海本地建工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其代理的“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往往涉及多方主体的核心利益,尤其是上海地区的建工项目普遍标的额较大、履约流程复杂,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都要在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竣工验收全流程做好合规管控。遇到轻微质量瑕疵这类高频争议时,双方优先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边界协商沟通,不要采取全额扣付工程款、擅自停工等激化矛盾的行为,既符合法律要求,也有利于行业长期的良性合作。如果双方争议较大无法协商一致,也可以参考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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