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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巩义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被告人亲属为使被告人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应司法机关的要求或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认定为被告人立功?
被告人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被告人立功。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在《自首和立功意见》第四条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该条明确了此类情形不能认定为被告人立功。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立功,但鉴于被告人亲属的行为确实有助于公安机关破案,是可资鼓励的行为,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运用历史解释法,从立功制度的法律沿革中看,均不将被告人亲属代为立功的行为认定为被告人的立功。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亲友代为实施的,不应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同时、对立功线索来源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以非法手段或途径获取的以及因职务获取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综观我国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关于立功的规定,不难发现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国家鼓励犯罪分子以多种有益于国家、社会的方式积极立功,争取宽大处理。同时,在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避免或减少不正当立功形式的出现,实现立功制度的公正性,严格限制立功的成立要件,更加注重立功的正当性和亲力性。巩义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在此情况下,被告人亲属代为立功的,因被告人未亲自实施立功行为,不具备亲力性,认定其立功缺乏正当性依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立功成为应有之义。被告人亲属代为立功的行为,虽然不能认定为被告人的行为,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不认定被告人立功,就难免违背促进犯罪分子真心悔罪这一立法目的;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样即使未认定被告人立功,但因其亲属代为立功的行为同样可为其带来从轻处罚的结果时,就会鼓励被告人亲属多立功,同样可实现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分化瓦解犯罪的立法目的。
需要注意,不是所有被告人亲属代为立功的都可以对被告人处罚,笔者认为需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亲属的立功结果是基于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或者相关信息,也就是说,被告人亲属之所以能够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与被告提供信息有关;(2)被告人及其亲属在获取线索来源及亲属在代为立功过程中,不能有非法手段或违法行为。如此,在亲属代为立功过程中,要求被告人必须在某种程度上亲自参与,这是对其从轻处罚的前提;代为立功的整个过程具备合法性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如果被告人亲属为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而单方面地代为立功,因被告人并未参与,不能体现出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悔罪表现,故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属的立功线索或机会系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根据《自首和立功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也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立功,不能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巩义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巩义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巩义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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