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已被杭州市中院生效裁定否认效力的《说明》,被富阳区法院采信作为判案依据,出现上下级法院裁判标准相悖的异常情形。由此引发连环诉讼:案外人陆灵君面临巨额损失,同时深陷维权、被诉双重纠纷之中。5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陆灵君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申请。该案涉及证据采信规范与司法裁判尺度统一问题,相关争议仍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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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证不同判:上级法院否定,基层法院径直采信

本次纠纷的根源,源于富阳某钰府精装修工程衍生的一笔171万余元款项的性质认定,背后牵扯上海鸿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鸿颢公司)、杭州隆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隆升公司)、浙江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飞公司)及案外人陆灵君等多方主体。

2019年至2020年期间,鸿颢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浩云多次向某飞公司财务人员陆灵君借款,累计金额达1986240元,双方有5张借条、11笔银行转账记录及完整资金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闭环。同期,鸿颢公司曾委托隆升公司向某飞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时任某飞公司财务的陆灵君,按指示接收了相关资金。

全案症结在于隆升公司2023年8月出具的《说明》,这份书证改变了款项性质认定。然而出具方负责人来建明承认,文件由鸿颢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浩云事先备好,自身未审查内容便盖章;加之行文多处事实矛盾、缺少流水等佐证,这份关键证据瑕疵突出、缺乏证明力。

2024年3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浙01民申242号生效裁定中,已明确否定该《说明》的证明效力,认定案涉资金流转夹杂个人借款往来,所谓“走账”事实缺乏有效证据支撑,依法驳回鸿颢公司再审申请。

然而仅隔半年,2024年9月,富阳区法院在审理关联案件(2024)浙0111民初5314号时,裁判结论彻底反转。富阳法院未采纳中院的生效否定结论,直接采信同一份《说明》,认定委托转账关系成立,判决隆升公司返还鸿颢公司311万余元及利息。“同一证据、同一事实,上级法院否定、基层法院采信,这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

连锁反应:高院启动再审审查,陆灵君身陷双重诉讼

鉴于富阳法院采信已被杭州中院否定效力的《说明》、自身权益受损,陆灵君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寻求司法救济。5月18日,浙江高院下发受理文书,案件正式启动再审审查,证据采信与裁判尺度矛盾成为该案审查核心。

富阳判决陆灵君返还311万余元后,隆升公司于2025年4月13日在富阳法院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起诉陆灵君。

隆升公司诉称,其系按陆灵君指示将272万余元打入个人账户,现因某飞公司不认可收款且法院判决其返还款项,陆灵君收取该款项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隆升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陆灵君返还272万余元及利息(暂计47万余元),并赔偿其在前案中承担的诉讼费35190元,合计诉求超323万元。

至此,陆灵君一方面作为再审申请人,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挑战富阳法院瑕疵判决;另一方面作为不当得利纠纷被告,面临巨额款项返还诉求,陷入“一边维权、一边应诉”的双重被动局面。

争议焦点:证据规则与司法权威的双重拷问

本案核心争议,本质上是基层法院证据采信权限与上级法院生效裁判拘束力之间的博弈,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深层问题。

陆灵君一方主张,案涉171万余元款项实为陆浩云偿还其个人借款,其手中持有5张借条、11笔银行转账记录等完整证据链,且陆浩云、隆升公司相关人员曾在庭审中多次自认借款事实。富阳法院无视杭州中院生效裁定及真实借贷证据,采信存在重大瑕疵的《说明》,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违法。

而隆升公司则认为,其系按某飞公司财务陆灵君指示付款,最终却需承担返还责任,实际获利的陆灵君理应返还不当利益。

深挖纠纷本源,本案暗藏债务转嫁疑点:97万余元货款经司法调解进入执行却无法回款,两家企业疑似借诉讼把公司负债转嫁给陆灵君。而当事人亲属的政法系统从业背景、律师经由亲属引荐等客观情况,不断加剧外界对于本案审理公允性的疑虑。此事将持续关注。(菲丽)

来源: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