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外籍华人丁先生就福清市宏路街道及大埔村有关干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向福建省纪委监委提交举报材料。此前,丁先生父亲就宏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整改拆除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福清市政府已作出撤销决定。此后,涉案房屋又收到以"危房"名义发出的搬迁通告,当事人就相关程序问题反映诉求。
复议决定作出后再收“搬迁通告”当事人对程序提出异议
据了解,丁先生及其父亲于2001年至2005年在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建成62-1号六层住宅和462号厂房。上述房屋建成时间早于2008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属历史遗留建筑。2024年起,涉案地块被纳入征收项目。
当事人反映,其就征地事宜,向地方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部门答复征地批文、土地征收公开及相关规划图文件并不存在。宏路街道办事处与大埔村在征收手续仍未完善的情况下,对村民实施征收。
就补偿标准,当事人反映,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约为每平方米2000元,其认为与周边市场价格(周边部分房屋售价已达9000元/平方米)存在较大差距,双方未能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024年12月,其462号厂房在签订协议,但补偿款未落实的情况下被要求腾退。其主张,街道2024年11月12日与11月14日先后下达《限期整改拆除告知书》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拆违”为名迫使其在非自愿情况下签订了补偿协议,且协议签订前未公示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房屋评估文件,相关条款显失公平,当事人对上述程序提出异议。对“违建”认定,案涉房屋建设始于2001年,2005年建设完工,与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已投入使用。将房屋建设完工认定在2011年6月30日以后缺乏合理依据。
当事人同时反映,2025年3月21日,街道办工作人员陈某带队,涉及负责人张某对其居住房屋(大埔路62-1号房)实施了断水断电。丁先生家中大伯(因脑梗瘫痪)、叔叔(肺癌晚期)及父母因此失去稳定住所,被迫暂住于简陋集装箱,生活条件困难。
2025年3月31日,丁先生父亲就上述问题向福清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6月7日,福清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宏路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立案、调查等法定程序,未能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了该街道办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的《限期整改拆除告知书》。
2026年5月25日,大埔村村委会以村委会名义在涉案房屋张贴《危房限期搬迁紧急通告》,认定该房屋为危房,要求租客限期搬离。当事人反映,上述通告作出前未见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认为该通告与此前行政复议决定存在冲突,对其家庭及租户生活造成实际影响。
举报反映多项问题 涉及征地程序与村务管理
2026年5月26日,丁先生向福建省纪委监委提交举报信,就宏路街道及大埔村有关干部在征地拆迁和村务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反映。举报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地拆迁程序问题。 举报材料反映,本次征收项目相关审批文件不齐全,宏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征收的主体资格及程序合规性存疑;对断水断电等行为方式提出抗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二、征地补偿款管理问题。 据举报人及同村其他被征收村民证实,厂房征收补偿款应按每亩24.3万元标准计算,村民反映实际到账约为每亩18万元,差额较大。因涉及土地面积较广,资金去向问题亟待查明。此外,举报人反映其应得的河道补充款,因厂房征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应得河道补充款未足额发放。相关反映征收及河道补偿款差额,被反映遭村领导干部丁某与街道办成员张某“违规截留”,相关反映问题有待地方部门核实查证。
三、村集体土地及资金管理问题。 在大埔大桥建设征收项目中,村领导成员丁某被反映存在村集体土地异常登记问题,部分土地被划入其父亲名下,而相关补偿资金由其亲友账户接收;同时,丁某被举报反映在缺少完整手续的情况下占用耕地建设四栋五层连排店面楼房。反映”资金占用“及”房屋违建“问题,仍待相关部门积极对接核实,若查明存在相关违规行为,应予以追究处理。
四、村务公开及集体资金问题。 举报人丁先生认为,争议根源,与大埔村近十余年征地项目相关账目及集体资产收支情况的公开信息相关。举报人反映,大埔村村务信息公开“长期空白”其曾就财务信息公开要求向村组织方申请公开,但称遭到村负责人丁某“语言攻击”并拒绝。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目前,大埔村集体借款、活动支出及收款管理等收支情况,仍待公开。
信访处理存争议 举报人反映诉求仍待回应
丁先生向信访局反映上述情况后,宏路街道办事处出具了信访事项告知书。当事人反映,告知书仅就反映丁某的相关问题作出答复,未就举报街道办方张某反映问题作出回应。举报人认为信访案件应由纪检纪委处理,而最终归类为行政调解案件,相关诉求未得到充分有效处理。
截至目前,上述举报问题仍待公开回应,期待福州地方职能部门积极对接处理,核清事件争议,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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