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警方整治出租房屋

安全隐患

密云公安分局聚焦筑牢社区隐患排查整治,以净化社会面治安环境为根本出发点,切实消除出租房屋管理领域突出风险隐患,全力营造“房安全、人安居”居住环境,依法查处多起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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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1、近日,密云分局城关派出所在鼓楼大街某公寓内开展出租房屋隐患清理整治期间,发现房屋出租人武某某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业非法获利,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武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对违法经营场所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

2、近日,密云分局西田各庄派出所在西田各庄镇建新村查处案件工作中,发现房屋出租人吕某存在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未履行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等失管失察,致使出租房内发生违反治安管理案事件,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吕某限期改正、处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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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2、《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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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共治:共建美好家园

房屋租赁是基层社会治理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社区平安和百姓安居,准确登记信息,有助于警方为您和租户提供更精准的安全服务,也能有效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滋生。

作为出租人等责任主体:请主动到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莫当“甩手掌柜”,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作为承租人积极配合出租人进行信息登记,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房屋的安全使用。

作为社区(村)居民:如果您发现身边存在违法出租、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出租房内有违法活动等治安隐患,请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让我们一起织密安全防护网。

以上内容来自平安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