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为严格保护森林资源,严格落实林木凭证采伐制度,强化林木采伐“先办证、后采伐”刚性约束,坚决遏制无证采伐、超范围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近期,成都市依法查处两起滥伐林木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以案为鉴。

大邑县䢺江镇冯某滥伐林木

2026年3月12日,大邑县公园城市建设和林业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冯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对其位于大邑县䢺江镇的林木实施采伐。经查,冯某共滥伐林木31株,总蓄积量3.1627立方米。大邑县公园城市建设和林业局于2026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冯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树木31株,并处罚款2656.67元。

崇州市文井江镇苟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6年2月,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苟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自家位于文井江镇的林木实施采伐,并在采伐后栽植黄檗幼苗。经查,苟某某共滥伐林木77株,蓄积量计4立方米。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5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苟某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树木154株,并处罚款1600元。

违法认定与处罚依据

冯某与苟某某两案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采伐量不同,但违法点相同,两人均未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即实施采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并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的通知》(川林规发〔2023〕1号)规定,林草执法部门分别对两人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不少群众存在误区:“树是我自己种的,我想砍就砍。”实际上,林木资源属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生态要素,“自家树≠能随便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是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应先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与要求进行采伐,即便是个人的林木,也不例外。

提醒广大林权权利人和经营者,采伐前务必向属地林草主管部门咨询政策、依法申请采伐许可,别让“省一步手续”变成“赔钱、补种”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面临滥伐林木罪的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