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案例≠指导性案例,不具有强制参照效力,法院无必须参照义务。只有经最高法按规定程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才应当参照

实务问题

拿《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给法院,法官必须照着判吗?

裁判意见

原告以民间借贷起诉多名被告,其中一名主债务人已被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提起公诉,本案款项被列入诈骗犯罪事实。原告主张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继续审理民事案件。最高法审查认为,本案民事争议与生效起诉书认定的集资诈骗属于同一事实,依法应驳回民事起诉。原告援引的公报案例并非依照案例指导制度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具有强制参照效力,法院不予参照并无不当。原告主张起诉书造假、要求调查,缺乏依据且与本案审查范围无关。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再审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典型意义

严格区分指导性案例与公报案例法律效力,明确民刑交叉同一事实先刑后民规则,统一案例参照适用标准,规范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

法律评析

我国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仅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按法定程序遴选、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才对全国法院具有应当参照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仅具有参考价值,不属于法定指导性案例,不能作为裁判强制依据,法院可不予参照。

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核心标准是是否同一事实。如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基于同一主体、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款项,民事案件应驳回起诉,全案移送刑事程序,通过追赃挽损救济权利,避免民事裁判与刑事认定冲突。

当事人以公报案例主张同案同判,缺乏法律依据。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以基本案情类同、法律关系相同为前提,且必须是最高法统一发布的编号案例。当事人仅以公报案例抗辩,不能否定法院基于同一事实作出的程序认定,也不产生强制适用效力。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 441 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