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纠纷中,案件无论大小、案情繁简,皆是当事人的切身大事。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程春梅律师始终秉持这一理念,用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全力办好每一起案件。近日,她代理的张某与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圆满调解结案,凭借专业能力与尽责态度,帮助张某突破维权困境,顺利拿到调解款。当事人对结果高度满意,特意送上锦旗,致谢程律师专业高效、尽心维权。
案情简述
*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张某于2023年12月25日入职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店长一职,月基本工资8500元,接受公司日常管理、从事固定岗位工作、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在职期间张某一直秉持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看似标准的劳动关系,双方却签订了劳务合同,为后续维权埋下隐患。
在职期间,A公司存在以下违法用工行为:
1.自入职起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2.2026年初开始无故不安排工作、强行调岗、将张某踢出工作群,以变相方式逼迫其离职。
身心俱疲的张某,于2026年3月10日通过微信及EMS形式,向A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当日送达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程春梅律师,委托其代理劳动仲裁维权。
律师破局
接受委托后,程春梅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材料、固定证据,精准研判案件关键点:双方签订劳务合同,若直接认定劳务关系,张某将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权益。
为最大化保障张某利益,程律师制定 “先确认劳动关系、再主张赔偿、优先调解结案”的代理策略,扎实开展代理工作:
- 确定仲裁请求:代张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确认2023年12月25日至2026年3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加班费 、未休年假工资,全面覆盖张某合法损失。
- 代理意见:张某接受A公司考勤管理、从事副店长核心工作、按月领取固定工资,具备劳动关系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即便签订劳务合同,仍应依法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未缴社保、变相逼迫离职,已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张某被迫解除合同,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
- 促成调解:考虑到仲裁裁决周期长、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在与张某充分沟通后,再次明确其最迫切的需求是尽快拿到一笔实实在在的补偿,了结此事,重新开始生活。程律师从“高效维权、争取最大权益”角度,积极推动调解。调解阶段,她多次与A公司沟通,从法律责任、企业声誉、执行成本等角度释法明理,逐步打消公司“强硬、抵触”心理。调解金额从最初10000元,逐步协商至15000元,最终敲定16000 元一次性解决方案,最大限度提升张某实际获赔金额。
圆满结案:款项如期到账 锦旗致谢显认可
在程律师全力推动下,张某与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1.A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某 16000 元;
2.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解除;
3.张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劳动争议。
调解书生效后,程律师持续跟进款项支付进度。2026年4月30日,A公司如期将16000元足额支付至张某指定银行账户,张某全额收到调解款,维权之路圆满收官。
拿到款项的张某对结果十分满意,特意制作一面锦旗送到程春梅律师手中,由衷感谢律师全程全力以赴、用心办案,让她在困境中快速拿回合法补偿。
劳动合同,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常以“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试图规避责任。但劳动关系的确立,不取决于合同表面的名称,而取决于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规章制度签收记录等证据,若遇到用人单位以“劳务合同”规避责任、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依法维权。必要时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以维护合法权益最大化。
| 本文章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对法律问题结论的承诺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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