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5 年 9 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 2020 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李某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小敏,时年 6 岁。王某某与李某某结婚后,小敏随双方共同生活,王某某对小敏尽了主要抚养教育义务。2025 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小敏的抚养权产生争议。王某某认为自己与小敏形成了抚养关系,要求抚养小敏;李某某则认为小敏是其亲生女儿,应当由其抚养。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基于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的事实而产生的。本案中,王某某与小敏共同生活了 5 年,对小敏尽了主要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但考虑到小敏是李某某的亲生女儿,且李某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够为小敏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最终判决小敏由李某某抚养,王某某享有探望权。
三、律师说法
中山婚姻家事律师推荐陈采芹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继子女抚养权纠纷是再婚家庭离婚时常见的争议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由此可见,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享有抚养权,也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在离婚时,继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继子女抚养权归属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感情深厚程度;
- 继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包括经济收入、居住环境、教育背景等;
- 继子女的意愿,对于年满八周岁的继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继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尽量不改变继子女已经习惯的生活学习环境;
- 亲生父母的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不享有抚养权,也不承担抚养义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在离婚时,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仍应由亲生父母抚养。
律师提醒,再婚家庭在处理继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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