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征收,但当个人的牺牲迟迟等不到回音,便不得不引人深思。房子拆了20年没拿到拆迁补偿,这究竟算不算行政不作为?今天,冠领律师事务所编辑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为您解析。

“这日子什么时候是个头啊?我们的补偿和安置到底还有没有指望?”甘肃武威的邓女士坐在逼仄的出租屋里,望着窗外狭窄的天空,眉头紧锁。曾经,她在老家有着自己的房子,厚实的木门、质朴的瓦片,虽不华丽,却是一家人遮风挡雨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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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因工业园区项目建设,有关部门需拆除邓女士的房屋。起初邓女士并不情愿,那是她生活了多年的家。然而,相关人员竟以“停职停薪”相胁迫。在被停发工资数月后,失去生活来源的邓女士被迫妥协。当年10月,房屋被拆除。拆除前,拆迁办曾公告补偿清单,明确应支付邓女士房屋补偿款7万元。

然而,房子推平了,承诺的补偿却成了空头支票。此后20年间,邓女士多次讨要,拆迁办始终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全家只能挤在出租屋内艰难度日。

律师指出:拆房20年不给补偿,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有关部门以停职停薪相要挟逼迫搬迁,本身已属违法;房屋拆除后长达20年拒不支付已公告的7万元补偿款,更是严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邓女士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依法索要补偿款及长期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