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二人分别为法官、律师,利用他人职务便利,共谋低价购买债权包、赚取差价,从三笔执行款中非法获得177万余元。案发后,二人均被判贪污罪,分别判处三年缓刑五年、以及三年六个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亦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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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law”获得的二审裁定书显示,王明(化名)与王云(化名)系兄妹。王明原系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立案审查。

王云系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涉嫌行贿,于2019年5月20日被留置,同年10月被刑拘。

该案另一名被告人商某,分管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下称“铁东法院”)执行局。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初,商某、王明预谋,欲通过安排王云低价购买铁东法院债权包,并利用商某管理该法院执行案件的便利,领取执行款、赚取差价、从中牟利。

当年4月,商某将王明与王云叫到办公室,三人共谋利用商某掌握鞍山市某公司相关款项已被铁东法院暂扣的情况,及其负责审批执行款发放的职务便利,由王云负责与债权人商谈购买债权包及办理领取执行款事宜,商某负责提供债权人信息并协助王云办理领取执行款。

同月,商某将申请执行人施某东介绍给王云,由王云具体负责商谈购买债权包事宜。2017年10月,按照商某的指示,王云以200万的价格,先行垫付购买了施某东320余万元的债权。

2018年1月4日,经商某审批,王云从铁东法院领取执行款324.7532万元,扣除4.7532万元执行费,三人从该笔执行款中非法获得120万元。在此过程中,商某出资50万元用于购买施某东的债权,后该款被商某要回。

当月,商某还利用其分管执行局的职务便利,让执行局法官戴某(另案处理)将承办的另外两个申请执行的案件交给王云代理,并安排戴某将申请执行人信息提供给王云。王云分别以 189万元和4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241万元、50余万元的债权。

2018年1月16日,王云安排同所律师闫某到铁东法院取执行款。经商某审批,闫某分别领取241万元、53.7854万元,扣除执行费5.0223万元,三人共从上述两笔执行款中非法获得57.7631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商某、王明、王云从前述三笔执行款中非法获得177万余元,并从中支付给戴某10万、闫某0.8万。

最终,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王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判处王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

而商某不仅因此被认定贪污,还被查明在担任铁东法院副院长期间受贿,相关犯罪事实显示,向商某行贿的不仅有申请执行人,还有其他法院的副院长。商某利用分管执行局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342.6万元,其中现金305万元,及一辆黑色奥迪A6L轿车(2017 年11月购买,价格为37.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商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5万。

案件宣判后,王明和王云均上诉。

王明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且原判量刑畸重。王明称,自己根本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未实施任何实质性的促成行为,不存在谋取利益的目的,商某提出分他一份时表示不要,对第二次、第三次的行为一无所知。

王云也表示一审认定自己犯贪污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没有体现罪责相适应。

对于王云方提出的系自首,二审法院认为,经查,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王云系在两次电话通知到案后,均未供述其犯罪事实,直至其被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王明、王云与商某相勾结,以共犯论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商某、王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0年12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度law”注意到,尘埃落定后,王云曾提出申诉并参加听证,称认定罪名错误,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主体上申诉人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上申诉人没有想占公有财产的主观故意。申诉人是通过与债权人施某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先付给施某东200万元而购得的债权。事实与判决认定的与商某某相互勾结进行贪污完全不相符,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不过,2024年12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云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