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逝债存执行难,养老三金起争端。
葬恤非遗不抵债,个账遗产可清还。
依律厘清财与恤,秉公执结两相安。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突然离世陷入僵局。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看似无财产可供执行,然而一笔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关键。是全部用于偿债?还是部分归家属?法院精准研判、依法区分,既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保障死者亲属应有权利,一场可能激化的家庭与债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黄小甲与孙小乙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法院判决孙小乙需偿还借款15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孙小乙却因病不幸去世。
执行法官立即对孙小乙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核查,结果显示其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停滞。
就在案件一筹莫展之际,申请执行人提供关键线索:孙小乙生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5年12月办理退休,2026年1月起领取待遇,其家属已于2026年2月办理领取手续,款项共计8万余元。
执行法官立即核实,确认该笔款项包含三部分:丧葬补助金6千余元、抚恤金3万余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4万余元。但家属李小丙明确表示不同意代为清偿债务,围绕这笔钱能否执行、如何执行,矛盾一触即发。
面对争议,执行法官没有简单粗暴全额扣划,而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三笔款项性质逐一厘清、精准定性: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财产,是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依法可用于偿还债务。
丧葬补助金:专门用于办理丧葬事宜,具有专属人身属性,不属于遗产,不能执行。
抚恤金: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优抚救济费用,归家属所有,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得执行。
定性清晰后,法官立即采取行动:2026年2月,依法冻结李小丙收款账户中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部分,并通过邮寄、短信双重方式通知李小丙,保障其提出异议权利。
在法定异议期内,李小丙未提出书面异议。2026年3月,法院依法扣划该笔遗产款项,并再次履行通知义务。2026年4月,执行法官迅速办理案款发放手续,将4万余元足额交付黄小甲,案件顺利执结。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三者性质截然不同,必须依法区分处理:
丧葬补助金:专项用于丧葬支出,归实际垫付费用的家属支配;抚恤金: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与救济,由近亲属共同享有,不属于遗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生前个人财产权益,属于遗产,可依法继承或偿债。
【初 审】:曲博涵
【复 审】:郭金夫
【终 审】: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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