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沉迷赌博漠视家庭,继母视如己出悉心照料,当两人婚姻走到尽头未成年继女究竟和谁生活?
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继母抚养。
2017年年底,宁先生与前妻离婚后,5岁的女儿小宁便被宁先生寄养在亲戚家中。2018年年初,宁先生与潘女士登记结婚,并共同抚养小宁。尽管此后两人又育有一儿一女,但潘女士始终将小宁视如己出。
然而,随着宁先生沉迷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家庭经济几乎崩溃。其间,宁先生时常与潘女士爆发激烈冲突,对小宁随意打骂,其本人也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去年6月,潘女士无奈带着三个孩子搬离住所,同时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希望三个孩子均由自己抚养;宁先生则表示小宁要由他抚养。
为了解小宁的真实意愿,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对小宁进行单独询问,小宁告诉法官,要跟“妈妈”在一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先生无视家庭责任,沾染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并给家庭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确定宁先生与潘女士共同生育的一儿一女,随潘女士共同生活。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官表示,宁先生虽是小宁的生父,但其有赌博恶习,且对小宁疏于管教;而潘女士虽是继母,多年来承担了主要抚养教育责任,与小宁感情深厚;已满13周岁的小宁也明确表达跟随潘女士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宁先生与潘女士离婚,包括小宁在内的三个孩子由潘女士抚养;宁先生向潘女士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潘女士对宁先生的探望予以协助。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以及基于长期抚养教育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小宁与宁先生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客观存在,小宁自幼跟随继母潘女士共同生活,受其抚养教育,双方已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无论是继母潘女士还是生父宁先生,都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小宁的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换言之,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的,也可由继父母抚养。
本案中,潘女士明确表达了继续抚养小宁的意愿,小宁也明确表示愿与潘女士共同生活,这使得案件脱离了“应由生父抚养”的强制性规范适用范围。结合案件情况,宁先生虽是生父,但其赌博恶习和疏于管教的行为,明显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两相比较之下,潘女士的尽责行为及由此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更加契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核心要义。
当前,再婚组建新家庭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案在“血缘”与“责任”之间,作出了符合法律精神和未成年人利益的抉择,抚养权归属认定始终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编辑 成嘉怡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校对 陈洁珍
BREAK AWAY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