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柯锦雄(刑辩律师)
5月26日,第18期的“刑辩实战”活动在中同所举行。按照官方的介绍,“刑辩实战”活动是旨在延续中同刑事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每一期都会关注不同的主题,最新一期是围绕“刑辩律师参加庭审的基本素质与应对”展开。不可惜,活动开始的时候,我正在前往大连的高铁上,断断续续看了前半场的直播。李楠律师总结律师能力的“七心”,郝俊杰律师关于庭审当中五大类突发情形及应对的法律依据,赵骧律师分享了庭审质证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赵铭律师总结的末端辩护律师的“七式”,武维宇律师针对“超期”问题应对,以及最后赵志华教授的点评,都让人受益匪浅,获益良多。
武维宇律师在分享如何应对“超期”问题的策略中,提到了不少具体的法条,包括《刑诉法》以及《高检规则》。而赵志华教授在点评中,提到一个值得刑事律师重视的问题,程序期限固然是法律规定的“死线”,但是实践中“从快”必然伴随“从重从严”,慢不一定是坏事。刑事律师要学会用时间换空间,也需要学会用空间换时间。
司法活动是效率和公平的一种权衡。刑事诉讼当中的期限利益实际上也是当事人重要的权益,“超期”毫无疑问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然而实践中一些案子节奏慢下来之后,反而会有的好结果?“超期”到底是好是坏?辩护人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又应该如何应对“超期”问题,这或许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如何利用“超期”违法实现辩护效果也是辩护律师的一种能力。
说到“超期”,第一步当然需要了解法律规定的期限,到底什么情况下算超期。侦查阶段从立案开始,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实际是从“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开始,这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的起点。拘传一般12小时,最长不超过24小时,刑事拘留有“黄金37天”之说,但实际重点时间是检察院审查逮捕的7天。当然不会每件案子都会用满37天,所以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不要被这个说法给误导了,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刑事拘留最长37天,不存在重复计算,也不存在继续延长的可能。而逮捕之后的羁押期限则不一样,《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逮捕后侦查期限为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四类情形案件(158条),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又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又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如此算下来,侦查期限最长似乎是7个月。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所谓“另有重要罪行”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或同种犯罪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即便侦查机关难以在37天内找到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侦查机关也拥有一项“准逮捕”的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践中指居已经异化成羁押措施,而且越来越与刑讯逼供联系在一起,而由于缺乏看守所那样的法律监督要求,原本是比逮捕更轻的强制措施,反而会让被指居的当事人更愿意被逮捕,进看守所。去年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指居新规,基本上是将指居按照逮捕的标准来监督了。而指居最长时间是6个月,比逮捕后的侦查期限要长,而且还不需要检察院批准延长。
而这个还只是羁押之后的期限,对取保候审后的侦查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最长时间为一年,但是可以连续取保,而即便取保时间过了,也不意味着案件自动撤销,理论上还是可以持续侦查。实践中有些案件,侦查机关采取的就是“有疑从挂”的方式,这等于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超期”,让当事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审查起诉阶段虽然没有侦查阶段这么多延长的事由,但是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每次退侦之后,审查起诉时限重新计算。一般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日,理论上审查起诉最长时间可以是1.5+1+1.5+1+1.5,最长6.5个月。如果改变管辖,审查起诉期限又会重新计算。
而审判程序分为一审和二审,一审普通程序一般审限2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符合规定情形,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改变管辖,审限重新计算,审理期间检察院还有两次机会可以申请补充侦查,每次补侦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还可以重新计算审限。如果法院把这些程序时间都用尽,那么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可以有20个月的时间。
如果某个人涉嫌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重大犯罪案件,即便只是单一罪名,在判决交付执行之前,依靠程序时限也足以让当事人在看守所内失去自由34个月以上。如果存在二审以及发回重审的情形,就会出现案子还没有结果,但是法定的刑期可能已经被动“执行”完毕了。这也是不少案件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解决的现实原因,如此法院便少了一个国赔的案件。
以上还只是法律规定的明确的时限,实际上法院还存在一个终极核武器: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没有次数限制,没有时间限制,所以理论上只要最高院愿意帮忙,一个案件可以无限期地一直审下去。
《刑事诉讼法》在时限上其实并没有公检法太大的压力,相反三家相互配合之后,合法拖时间的办法也不少。理论上讲无限的时间可能会无限地接近真相,但是无效率的正义其实也是非正义,就如同迟到的正义不等于正义一样。从理论视角来看,程序超期是对当事人期限权益的侵害,遇到相关问题之后,辩护律师需要坚持申诉控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从实践视角来看,少数案件,特别是案件存在重大问题的时候,一些辩护律师反而会主动利用程序权利,采取拖延战术。比如案件受到外部压力比较明显,慢一点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外部压力突然消失了,在当下反腐败的大趋势下,这种情况很常见。还有就是程序时间拉长之后,辩护律师有了更多时间去与检察官和法官沟通,争取检察官和法官态度的转变,让检法人员有更充足地时间向上汇报。还有一些案件与政策背景息息相关,慢一点也可以等到更有利的司法政策变化。
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当事人来说,很少会“享受”理论最长时限,程序超期是一个问题。而很小一部分案件,案件超期不一定是坏事,关键看辩护律师如何利用程序超期问题。有时候当一个快速推进的案子突然慢下来,本身就是一个信号,案件在内部出现了阻碍。这时候辩护律师的经验就非常重要的,怎么识别信号、怎么分析信号,怎么调整辩护策略往往就决定了案件最终的结果。
如果案件法外干扰因素太多,或许需要更多地时间排除干扰因素,此时“以空间换时间”的策略可能更能实现有效辩护。当然,这非常考验辩护律师的能力、经验和当事人的意志、心态以及对辩护律师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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