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损失认定以侵权产品利润计算,研发成本不计入
【主编简介】唐青林律师,深耕商业秘密2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办理多起亿元乃至近10亿级商业秘密大案,主办多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典型案例。(商业秘密保护热线:13910169772)
免费赠书|唐青林主编《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
阅读提示:
(一)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权利人损失数额如何认定?本案中,法院明确:商业秘密未被公开、权利人未丧失所有权时,研发成本不能计入损失;应以侵权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导致权利人市场份额减少的利润来计算损失。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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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信息,并不因为侵权人的不法占有而使权利人完全丧失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是否计入权利人损失以及计入的数额,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量。侵权行为造成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的情形导致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丧失,可以将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作为认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据。对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只适用于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情形,而不应当扩大适用于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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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复合反渗透膜专业化生产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形成了生产工艺、配方及专用生产设备等专有技术,并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二、被告人叶某某(销售经理)、赵某某(工艺研究工程师)、宋某(电气工程师)于2004年入职该公司。2010年底至2011年初,三人与彭某商议成立新公司。叶某某复制了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赵某某复制了技术图纸;宋某将配制配方、工艺参数等涉密文件刻录光盘带回家中。
三、2011年4月,嘉某公司注册成立;同年7月,成立水处理门市部。宋某在掌握的技术图纸基础上修改设计、制作生产设备;赵某某使用公司配方、工艺参数;叶某某将客户信息用于经营。至2013年3月,共生产反渗透膜179176支并基本销售完毕。
四、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2877.08万元(以研发成本计算)。一审法院认为,技术秘密未被公开,权利人未丧失所有权,研发成本不宜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应以权利人在正常销售价格下的利润计算损失,即侵权产品数量乘以权利人单支销售利润。经鉴定,权利人损失为375.468万元。
五、2014年3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赵某某、宋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三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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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权利人的建议:
1.提供单支产品利润等精细化财务证据。本案中,权利人提交了各型号反渗透膜的单支销售利润鉴定报告,为法院计算损失提供了直接依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留存各类产品的成本、售价、利润记录。
2.注意技术秘密是否因侵权而丧失秘密性。若侵权行为导致技术秘密被公开(如上传网络、申请专利),则研发成本可作为损失依据。权利人应关注侵权人是否披露秘密,及时固定证据。
(二)对员工及潜在侵权人的建议:
1.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损失可能远超个人获利。本案三被告人获利有限,但造成权利人损失375万元,构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判实刑。员工应充分认识法律风险,切勿因小失大。
2.离职时不得私自复制、带走公司技术图纸、配方、客户信息。本案三名被告人均因复制、带走公司资料而获刑。离职时务必清理个人设备中的公司文件,避免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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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司法实践的推进作用和意义
本案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数额认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进作用:
1.确立“未公开不损失研发成本”的裁判规则
本案明确:侵权行为造成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的情形导致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丧失,可以将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作为认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据。这一规则纠正了实践中“研发成本即损失”的错误倾向。
2.明确损失计算应以权利人利润减少为原则
本案指出,商业秘密被侵犯后,权利人的直接损失是市场份额减少导致的利润损失,而非侵权人的获利或权利人的投入。法院以侵权产品数量乘以权利人单支利润计算损失,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量化方法。
3.推动刑事案件中精细化损失鉴定的运用
本案中,法院采信了权利人的单支销售利润鉴定报告,并以此计算损失。这启示权利人应注重日常经营数据的规范化记录,为刑事报案提供客观、精细的财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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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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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是否属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2、三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给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涉案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被害单位某公司的商品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价格等相关经营信息及配方、工艺流程、图纸等技术信息是某公司多年的经营过程中开发形成、实验研究的成果,并未对外披露,难以从公知渠道获得,具有非公知性。某公司运用其技术信息生产的反渗透膜已经在市场上销售,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目前公司拥有多个系列多个规格品种的复合反渗透膜产品,该公司的反渗透膜产品已远销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均具有较强竞争力,其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开发的商品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价格等相关经营信息为其建立固定客户,建立相互信赖,减少采购、销售等费用,增加销售额度等起到积极的作用,其价值性和实用性是显而易见的,要得到上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某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保密措施,与员工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明确了其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保护范围、期限、具体的步骤,明晰了员工的保密义务,可见某公司对本案所涉的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另司法鉴定结论明确载明:1、PS溶液配制配方、工艺参数及配制作业流程;2、LP/ULPPVA配制配方、工艺参数及配制作业流程;3、专用设备中刮膜机图及履膜机图样,上述技术信息是某公司反复试验研究的技术成果,可指导产品生产,在公知渠道及其销售产品中均很难获取,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性质;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权利人对此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某公司的小线3复膜总图、小线刮膜改造总图和02刀槽图图纸属于商业秘密。此结论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涉案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属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
关于焦点二,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某原系某公司的西南区销售经理,其违反保密制度,从该公司电脑系统复制客户信息,并连同供应商资料、价格信息等其他涉密资料私自保存,其与彭某及其余被告人成立嘉某公司之后,将相关信息告知彭某,嘉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相关采购单位和销售客户与沃顿公司有重合,可以证实嘉某公司使用了叶某某提供的相关经营信息。
被告人赵某某原系某公司的工艺研究工程师,其熟悉和了解分离膜材料,膜和膜组器及膜过程的研究和产业化工作,熟悉公司反渗透膜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改性、膜配方的设计和优化、成膜机理、膜制备工艺开发及优化、组器制作工艺开发及优化、膜结构与性能、膜组器技术中试放大、膜组器制作工艺设备等方面的研究成果,系PS溶液配制作业程序及配料单(2008年版及2010年版)、LP/ULPPVA配制作业程序(2010年版)的编制人。其违反保密制度,在辞职期间将某公司的上述技术秘密中的PS溶液、LP/ULPPVA配制配方、工艺参数及配制作业流程等私自拷贝。其在武胜门市生产反渗透膜的过程中,使用了其在某公司掌握的相关技术信息。
被告人宋某原系某公司电气工程师,在职期间,主导负责根据反渗透膜生产工艺自主开发核心设备的电气控制系统研发和编程。其违反保密制度,将某公司的上述技术秘密中的小线3复膜总图、小线刮膜改造总图和02刀槽图图纸私自拷贝,在武胜门市设计制作生产反渗透膜设备的过程中,其参考了上述图纸,使用了某公司的技术秘密。
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某、赵某某、宋某于2004年进入被害单位某公司工作,彼此相互明知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各自掌握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2010年底、2011年初,三被告人与彭某协商成立嘉某公司时也做了相应的分工,后在嘉某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三被告人也按照分工,违反某公司的保密制度和与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使用了所掌握的某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三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关于焦点三,本案中,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某公司从2006年7月至2011年5月累计发生的用于生产反渗透膜的专有技术(包括PS溶液配制配方及其工艺参数及配制流程、LP/ULPPVA配制配方及其工艺参数及配制流程、小线3覆膜总图纸、小线刮膜改造总图、02刀槽图图纸)研发成本为2614.25万元,某公司该项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损失金额不低于2614.25万元。因该技术现在仍属于某公司所有,被告人叶某某、赵某某、宋某已不再继续使用该技术,且被告人等在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过程中,仅是自己使用该技术,本案中并没有该技术信息已经丧失其秘密性的相关证据,故研发成本不宜计入因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被害单位损失的依据。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最直接的损失是其产品市场份额的减少,市场份额的减少必然导致其利润的减少。本案中被告人已利用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生产了17余万支反渗透膜产品并已基本销售,故应当以某公司在正常的销售价格下的利润来计算其损失,即应以武胜门市部的生产支数乘以某公司在正常的销售价格下的利润得出某公司因被告人等侵犯其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贵州致远司法鉴定所《关于叶某某等人侵犯贵阳时代沃顿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生产销售反渗透膜产品扣除技术贡献后的不当获利金额的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计算了被告人等从2012年2月到2013年3月间生产销售的ULP1812-50、ULP1812-75、ULP2012-100、ULP2812-200四种反渗透膜产品扣除技术贡献后的不当获利金额为262.83万元,因该鉴定报告扣除了技术贡献,故该鉴定报告不能单独作为本案中被害单位的损失依据。该鉴定报告中援引了黔致远司会鉴字[2013]03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对某公司2012年度至2013年1月至3月期间的各型号反渗透膜销售单支毛利进行了鉴定,载明了ULP1812-50G、ULP1812-75G、ULP1812-100G、ULP1812-200G在2012年度及2013年1-3月的合理的单支销售利润,经计算武胜门市部的该四种反渗透膜生产支数乘以某公司在该期间正常的销售价格下的利润得出某公司因被告人等侵犯其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为375.468万元。
本案被告人叶某某、赵某某、宋某实施了共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375.468万元的经济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叶某某、赵某某、宋某在实施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过程中,彼此分工合作,被告人叶某某与现未到案的彭某邀约被告人赵某某、宋某,在出资成立嘉某公司,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其地位、作用大于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故对三被告人应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适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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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叶某某、赵某某、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三(知刑)初字第1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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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拥有超26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搭建全链条法律服务,累计为近百起商业秘密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拥有丰富的胜诉实战经验与办案业绩。
专业深耕与著作成果
多年来始终聚焦商业秘密实务研究与经验沉淀,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业秘密领域专业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
(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
核心办案业绩
(1)经办某商业秘密案件取得2亿元判赔结果;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年度判赔额最高案件;目前正在办理标的额10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
(2)多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护白皮书收录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单位,取得无罪判决、检察院不予追诉的办案结果。
(5)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搭建全流程合规方案。
(6)唐青林律师成功代理亿元级商业秘密案,判赔金额成功压降90%
社会兼职
(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行业荣誉
(1)入围“2026 ALB中国法律大奖“年度知识产权律师大奖”提名
(2)入选IPR DAILY“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4)2025年度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
(5)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6)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获得者
(8)唐青林律师荣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知识产权诉讼领域)
商业秘密法律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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