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5日,《人民法院报》刊登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例。
业主被要求将人车分流石球搬回原处时受伤
法院: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与业主受伤无因果关系,无需赔偿
近年来,小区管理日益精细化,人车分流成为保障居民安全、提升居住品质的普遍举措。小区业主为方便驾驶机动车,擅自搬动用于人车分流的石球后被要求搬回,搬回时腰部受伤,物业公司应赔偿吗?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受伤者王某自行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系某小区居民,为方便驾驶,将车辆开至小区地面道路,在通过小区南门驶出小区时,发现南门内部道路路口被石球堵住,无法通行。王某自行将石球移开后,欲驾车驶离。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拒绝放行并要求王某将石球搬回原处方可离开。王某在搬运石球放回原处过程中腰部受伤。事后,王某以该小区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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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认为物业公司因管理过错导致其受伤,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称业主不听劝阻,应该自担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为人车分流小区,小区地面禁止行驶机动车且并未划定机动车停车位,该小区在地下设有专门的地下停车位。小区物业公司为加强小区路面交通管理,在南门东侧内部道路放置石球符合其管理职责。王某为方便自身驾驶机动车,自行搬离石球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将石球搬回原处并无不当。因此,物业公司并不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与王某腰部损伤之间亦无因果关系,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处理相关事务时,每个人都应对自身的健康和安全承担审慎注意义务。同时,物业管理者和小区业主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事务,共同构建和谐的居住环境。
作者:耿亚中(宿迁中院新闻处)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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