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晨,物业行业知名律师,深耕物业行业法律服务领域多年,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先后任职于华润万象生活、万物云核心法务岗位,深度参与华润万象生活和万物云IPO的全过程法律工作。现任旷真律师事务所物业法律部部长,为多家头部物企定制专属物业行业法律服务,帮全国各地中小物企解决实际问题。
在《中国物业管理》《现代物业》《住宅与房地产》等行业期刊发了三十多篇专业文章,是上述期刊的特邀作者。同时担任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委会委员,北京、深圳物协的法律委员,也是香港特许房屋经理学会亚太分会会员。深耕细作大湾区物业经理人交流,希望湾区物业一起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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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下班回家,开到小区门口,保安一抬手——不让进!理由是“你没买车位”“你没交物业费”“你之前乱停车”……你当场就懵了:我是业主,我的小区停车场,我连门都进不去?

这不是段子,这是每天都在全国各大小区上演的真实场景。那么问题来了——物业公司到底有没有权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

具体分析

(一)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基本权利义务来源

(1)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合同的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依法选聘后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据此提供秩序维护、通行管理等服务。

(2)物业服务人的基本义务与秩序维护职责:物业应维护小区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对治安、消防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并协助处理。

(3)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义务:业主对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委会可就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请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二)欠费或未购/未租车位情形下,能否以“禁入”催缴或管理

(1)不得以停供/限制基本使用方式催费的延伸逻辑:法律明文禁止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反映对业主基本生活与使用的保障;将业主车辆移出门禁、禁止进入小区/车库以逼缴费用,被多地法院认定不当。

(2)典型裁判倾向——禁止以“未缴车位费/未购车位”为由拒绝放行:江苏海门案判决认定,业主应依约缴费,但物业公司无权因未缴车位管理费而禁止车辆进入小区、车库;对物业公司违法限制,酌情减费处理。

(3)地上划线车位未售罄而“一刀切禁入”属服务瑕疵:济南中院以案说法指出,在地面规划车位未售罄情况下,仅因未购买车位而禁止未购车位业主车辆入内,构成严重瑕疵,可酌减物业费。

(4)个案裁判对“录入门禁识别系统”的态度:天津案明确,欠费并非拒放行正当理由,应保障业主车辆正常出入;若违规停放,物业公司可另行采取合法管理措施。

(三)业主自治规则下的“有限限制”边界

(1)经合法程序形成、内容合理的管理规约/停车办法可约束个别业主:如规约明确“乱停车达一定次数可删除自动识别信息”,法院支持物业公司执行业主共同意志(即经过业主大会表决的《管理规约》或《停车场管理规范》),对屡违者限制通行,性质为秩序与安全管理的执行,非物权妨害。

(2)比例原则与必要性要求:即便基于规约可限制,也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通行权兼具强烈人身属性,限制应建立在多次劝导无效、确需制止乱停占道、消除消防隐患的基础上,并保留合理替代与纠偏路径。

(3)无自治授权的“拒绝驶入并占有使用车位”处理:在存在已公示、合法有效的停车管理办法,且业主拒不登记、拒不缴纳停车管理费用的前提下,法院有判例认可物业公司按《管理规约》或《停车场管理办法》拒绝车辆驶入并占用车位;但该口径依赖于具体小区办法的程序合法性与公示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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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位、道路与权属差异对结论的影响

(1)专有/已购买或租赁车位:购买车位的业主享有车位权能,物业公司无权因欠费禁止驶入并使用该车位;宜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费用,不得以禁入替代。

(2)占用共有道路或场地设置的车位:属业主共有,处分须依业主共同决定程序;在未达成一致前,不得以“尚未取得车位使用权”为由拒绝车辆进出,应按临时停车规则妥善安排并依法收费。

(3)小区道路的共有属性与通行权保障:小区内非城市公共道路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法院多强调保障业主的车辆出入通行权;物业公司不得以消防隐患等一般性理由直接剥夺通行,应在保障通行前提下依法管理、劝离违停。

(五)基于安全、应急或政府要求的临时管控

(1)依法执行政府应急管理措施时,业主应配合:法律明确业主应配合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疫情期间多地规范允许封闭式管理、访客限入与体温检测等,但应保障本小区居民正常出入。

(2)物业公司自身管理权限的边界:物业公司可在合同与规约框架内实施必要的出入管理,但无行政处罚与强制执法权;涉及强制性处置应报告行政主管部门,且自设罚款等行为违法。

物业故事

案例一小区通行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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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某小区业主于某因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小区使用小区内停车位和道路,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于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不得妨害、拦截其车辆出入小区。一审法院判令物业公司不得妨害、拦截于某车辆出入小区,物业公司辩称于某不规范停车违反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规定,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根据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3民终3276号认为,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出入小区的通行权应予以保障。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不得妨害业主权利。以于某不规范停车、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为由拦截车辆,法院认定该行为侵害了业主基本通行权。故判决物业公司不得妨害、拦截于某驾驶车辆出入小区。

核心原则:物业公司可以管停车,但不能拦进门。

(一)保障通行权是底线

物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拦截、阻拦业主车辆进入小区。业主的通行权是法定权利,物业的管理行为不能以侵害该权利为代价。

(二)违规停车的正确处理方式

业主在小区内停车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但物业不能因此损害业主通行权。对于违规停放车辆,物业应当在保障业主通行权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进行劝离,而非直接限制车辆进入。

(三)完善车辆信息管理

与业主因车辆出入问题发生纠纷后,物业公司应主动记录业主车辆信息,而非被动等待业主告知,避免因此引发争议。

(四)提升服务水平,协商化解分歧

物业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完善物业服务水平。双方产生分歧时,应相互理解,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妥善处理,以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五)核心操作原则

第一,在规范停车秩序方面,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劝离、提醒以及报告相关部门等合法方式进行管理;严禁采取拦截车辆或禁止车辆进入小区的方式。

第二,在维护消防安全方面,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巡查、劝导以及依法向消防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履行责任;严禁以消防安全为由,限制或剥夺业主的基本通行权。

第三,在车辆信息管理方面,物业公司应当主动登记业主车辆信息、做好系统录入工作;严禁以业主未告知车辆信息为由,拒绝放行其车辆。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五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2 .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注:本文内容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官方案例,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图片均为AI生成无不良引导)

结语

一般情形下,物业公司不得以单方决定、以催缴物业费或“未购车位”等理由,随意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有合法授权或正当管理事由且措施适度、程序合规时,可以对车辆出入实施必要、合理的限制管理。

物业公司的定位是物业服务提供者,而非园区管控执法者,车辆管理以疏导、劝导、取证、行政报备、司法追责为主要手段。业主也需要自觉遵守小区停车管理规定,规范停放车辆,配合物业完成车辆信息备案,减少矛盾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