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晨,物业行业知名律师,深耕物业行业法律服务领域多年,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先后任职于华润万象生活、万物云核心法务岗位,深度参与华润万象生活和万物云IPO的全过程法律工作。现任旷真律师事务所物业法律部部长,为多家头部物企定制专属物业行业法律服务,帮全国各地中小物企解决实际问题。
在《中国物业管理》《现代物业》《住宅与房地产》等行业期刊发了三十多篇专业文章,是上述期刊的特邀作者。同时担任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委会委员,北京、深圳物协的法律委员,也是香港特许房屋经理学会亚太分会会员。深耕细作大湾区物业经理人交流,希望湾区物业一起发展进步。
热点速递
走在小区楼下,突然被脱落的外墙瓷砖、墙皮砸中,这种“天降横祸”谁听了都害怕。
很多业主第一反应就是找物业公司索赔,但不少物业公司却表示:房子过了质保期,脱落是自然老化,跟物业公司没关系。还有人说,外墙是业主共有,不是我弄坏的,我凭什么赔?那么,外墙脱落致人受伤,物业公司真的可以不赔钱吗?
具体分析
(一)外墙脱落的一般归责规则
(1)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外墙等建筑物部位脱落致人(车)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系外墙脱落物砸伤或砸损,即完成初步举证;物业公司等“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2)共有部位的管理义务:外墙通常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对共有部分负有维修、养护与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必要巡查、提示、维修等合理措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发商或施工质量因素的衔接:若能证实脱落源于建设质量缺陷,建设或施工单位可能依法承担责任;管理人赔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保修期届满不当然免责,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及因果关系。
(二)物业公司是否承担情形对比
(1)物业公司通常需承担的情形:未能提交有效巡查、维修、养护、风险提示与管控证据,或明知隐患而仅作口头/张贴提醒未采取实质整改,通常被判担责。
(2)可能免责或不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时,全体业主作为共有部分管理人承担责任;或已采取充分合理措施且能证明确无过错;或损害由受害人重大过错导致;物业公司已经多次书面报告业委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且申请应急维修资金未获批准或申请业主大会表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未通过。
(3)受害人也可能分担的情形:受害人存在过错(如将车停放于明显风险处、未尽注意义务),法院可酌情减轻物业责任比例。
(三)与高空抛物规则的区分
(1)物件脱落vs 抛物:外墙脱落属物件脱落规则;若系人为抛掷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原则上由具体侵权人承担,难以确定时才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适当补偿,同时管理人未尽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
(2)物业公司在抛物场景的责任:未采取必要安保措施(监控、巡查、制止等)可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但其性质、范围不同于外墙脱落的管理维修义务。
(四)赔偿范围与项目
(1)人身损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构成伤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等,按证据与法定标准计算。
(2)财产损失:如车辆损失,按维修费等合理费用确定;若受害人有过错,按比例分担。
物业故事
案例一 物业公司“不作为”导致的侵权
郑州市某小区业主崔某的车辆在大风天气中被小区楼宇脱落的外墙块砸穿,产生维修费26428元。事发后崔某将维修凭证发给物业公司沟通赔偿,但物业公司主张楼栋张贴高空坠物警示标识,崔某却说提示牌距离车位较远,是物业公司未尽充分防护,沟通不成后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根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5)豫0105民初25604号认为,物业公司仅证明“贴了警示牌”和“天气不好”,但这在法律上属于被动避险,而非主动履责,远未达到“无过错”的证明标准。大风是自然诱因,但法律认定损害的根本原因是墙体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被消除。物业公司未及时巡检、未启动维修程序、未采取物理隔离(如拉警戒线禁止停车)。警示牌离停车位远,更说明其安全防范措施流于形式,故判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核心原则: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的不仅是“告知危险”,更是“消除危险”和“阻断危险后果”。今后工作中,“书面留痕+物理封堵+主动申报”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将被认定为“管理过失”而承担全额赔偿。
1、外墙常态化巡检:每季度全覆盖排查外立面、墙皮、瓷砖,大风暴雨后追加专项检查,留存拍照、巡检台账;
2、隐患分级处置:空鼓、开裂墙体立即围挡禁停、张贴高危警示,轻微隐患限期修复,重大墙体破损书面报备产权单位申请维修资金;
3、停车区域风险管控:外墙下方禁划停车位,已规划车位增设近距离防护警示牌、防护棚;
4、完整留存履职证据:维保合同、维修工单、隐患上报函、巡查照片、业主告知记录全部归档;
5、极端天气前置防控:大风预警时群发通知、现场劝导业主移车,安排人员现场巡查值守。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第十一条: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注:本文内容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官方案例,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图片均为AI生成无不良引导)
结语
外墙脱落致损,谁该负责?法律不是看谁“倒霉”,而是看谁“失职”。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管理者,不能只收物业费不干活,更不能靠一张告示就想甩掉所有责任。
法律既不纵容物业公司怠于履职,也不让物业公司无端担责,核心就是“过错担责、无错免责”。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都应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小区安全,让“天降横祸”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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