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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一家三口拆迁分得回迁房,家中户主出面签合同把房屋卖给买家,买家付清全款、收房长期居住。房主办完产权证后隐瞒实情,接连三次抵押房屋借款,最终房子被司法拍卖、过户无望。买家起诉解除购房合同,法院判令房主退还全部房款、赔付大额房屋增值损失。

涉案主体

买方:陈先生

户主(卖方):郑先生

户主配偶:薛女士

二人之子:小郑

典当机构:甲典当公司、乙信托公司

涉案房产:一号房屋

案情回顾

郑先生、薛女士、小郑一家三口因拆迁分得一号回迁房,房屋属于三人家庭共有财产。2013 年 5 月,郑先生作为家庭代表,和陈先生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号房屋总价 714210 元,外加物业费、取暖费合计 716863.71 元。陈先生足额付清全部款项,郑先生出具收款收据,随即交付房屋,陈先生收房装修后长期居住使用,双方口头约定房产证办妥后配合办理过户

2016 年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郑先生名下,但郑先生刻意隐瞒办证事实,迟迟不通知、不配合过户。此后短短一年多,郑先生先后三次对一号房屋设立抵押:先后抵押给个人、乙信托公司、甲典当公司,累计抵押金额三百余万元。2019 年因无力偿还借款,甲典当公司凭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一号房屋被法院查封,后续通过司法网拍成交,成交价 2134000 元,房屋彻底无法过户至陈先生名下。

此前陈先生曾起诉确认购房合同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先生另行起诉确认抵押无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均被法院驳回。眼看房屋已经拍卖灭失、合同目的彻底落空,陈先生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全部已付费用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被告抗辩要点

1、签约仅郑先生一人,薛女士、小郑并非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责任;

2、实际出资人是买方弟弟,并非陈先生本人,无权主张退款;

3、房屋交易单价低于同期市场价,并非真实买卖;

4、历次抵押时抵押权人均上门看房,陈先生一家全程知情并配合看房,自愿承担房屋抵押风险,无权索要增值赔偿。

法院裁判观点

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签约方郑先生负有配合过户的合同义务。

2、郑先生在收齐房款、房屋早已交付买方居住的前提下,隐瞒办证事实、多次私自抵押涉案房屋,最终房屋被司法拍卖,客观上造成房屋无法过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方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3、合同仅由郑先生签署,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薛女士、小郑不是买卖合同缔约主体,无需连带承担退款与赔偿责任。

4、卖方单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除退还全部购房款、物业费、取暖费外,还需按照房屋市场差价赔偿买方房屋增值损失。

判决结果

1、陈先生与郑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自起诉当日解除;

2、郑先生七日内退还陈先生购房、物业、取暖全部款项 716863.71 元;

3、郑先生七日内赔付房屋增值损失 1417136.29 元。

普法提醒

❌误区 1:房子全家共有,户主单独卖房合同无效

✅真相:户主作为家庭代表签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无违法情形即合法有效。

❌误区 2:买房人明知房屋被上门看房抵押,就等于认可抵押、自行担损

✅真相:看房不等于同意房主抵押卖房,房主隐瞒抵押、恶意处置房产仍属根本违约。

❌误区 3:合同上只有户主签字,家庭成员就要一起赔钱

✅真相:遵循合同相对性,未在买卖合同签字的家庭成员,不用承担购房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总结

回迁房交易签订书面合同、全款交房后,即便买方常年在屋居住,一旦原房主隐瞒产权证、多次抵押套现导致房屋被拍卖,守约购房者可起诉解除合同,主张返还全款 + 房屋增值赔偿,法院依法保护守约方财产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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