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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不少购房者贪图低价,私下入手尚未建成的回迁安置房指标,可这类定向安置房暗藏产权限制,极易碰到房主一房另处、无法交房的糟心事。本案买家全款付完房款,房主却把安置房落户自家子女名下,买家起诉维权,法院依法判退全款。

人物信息

买家:宋某杰

卖房人:温某成

代付房款人:程某

涉案房产:一号回迁房(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宋某杰和温某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温某成将一号回迁安置房出售,房屋预估面积120㎡,单价10000元/㎡,房屋属于定向回迁安置房,签约时房屋还未动工建设,双方实际交易的是回迁购房指标。

合同写明:房主保证房源无产权纠纷,逾期交房超30天,买家有权解除合同,房主退还全部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签约之后,宋某杰通过本人转账、朋友程某代为转账,再加小额现金,前后合计向温某成交付购房款66万元。

付款完毕两年时间里,温某成始终没有交房。宋某杰多方打听后得知:温某成已经把一号回迁房落户到自家女儿名下,房屋产权早已不在房主手中,客观上没法继续交付房屋。

沟通无果后,宋某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解除购房合同、房主全额退还66万房款,并赔付违约金87360元。

温某成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自行放弃答辩、举证权利。

法院审理要点

1. 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是真实自愿签署,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温某成无故缺席庭审,没有举证反驳房屋过户至女儿的事实,法院采信买家主张:房主擅自将涉案房屋转给子女,房源丧失交付条件,已构成根本违约,买家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在起诉状送达房主当日正式解除。

2. 房款全额返还

合同解除后,房主温某成需在限期内向买家退回全部购房款66万元。

3. 违约金酌情调低核算

一号房屋属于政策限定的三定三限安置房,政策明文规定:拿到房产证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买卖双方签约时都清楚该房产的交易限制,买家明知房源受限仍选购指标,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合同原定高额双倍违约金条款无法全额支持,法院参照法定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息核算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总额封顶不超过原告诉请的87360元。

最终判决

1、双方2020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解除;

2、温某成限期退还宋某杰购房款660000元;

3、温某成分段计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上限87360元。

普法干货

❌误区1:回迁安置房价格低,随便买指标稳赚不亏

✅真相: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受政策管控,办证5年内禁止私下过户交易,私下买卖指标极易遭遇房主反悔、另行过户子女、一房多卖。

❌误区2:合同写高额违约金,违约就能按双倍房款索赔

✅真相:违约金约定过高时,法院可结合买卖双方过错、实际损失酌情下调,买家明知房屋受限仍签约,自身也要承担部分交易风险。

❌误区3:房主不出庭应诉,买家诉求就能全部全额按合同兑现

✅真相:缺席仅代表被告放弃抗辩,法院依旧会结合房屋属性、双方过错依法调整违约金金额。

案例总结

私下交易未建成的回迁房指标风险极高,一方面受政策限售约束难以顺利过户,另一方面极易遇到房主事后反悔、私自过户给家人。即便买卖合同有效,维权耗时费力,想要追回房款往往周期漫长,购房人尽量谨慎选购受限安置房。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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