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石新婉 马岩)6月5日,第55个世界环境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涉生活环境污染防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某公司在房山区某工地施工期间,将化粪池生活污水抽排至工地西侧低洼地,累计排放约3吨,被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2万元。因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山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以司法力量维护水环境安全。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该公司在工地进行建筑工程施工。2024年3月28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工地化粪池内的生活污水通过管道抽排至工地西侧低洼地,累计排放污水约3吨,违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禁止性规定。鉴于该公司系二年内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检查并全面整改,未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规定,并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房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房山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于法有据,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二万元。

法官提示,该案是建筑施工企业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破坏水环境的典型案例。水环境污染导致水体超出自净能力,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危害生态与人类健康。随意排放生活污水的行为是水污染治理领域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坚持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共治,依法审查并准予执行环保行政处罚,以司法力量有力打击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维护区域水环境安全与生态可持续发展,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典型示范效应。

编辑 彭冲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