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靓律师2008年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逻辑学专业,有丰富企业实务经验。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专注建设工程等领域。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上诉人邓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基础工程事实复杂,关联主体行为多样。一审法院变更案由,判决邓某、张某支付核地公司工程款,驳回对龙某公司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李靓律师作为核地公司代理人,一审举证反驳邓某抗辩,二审质证并主张维持原判,认为邓某是实际施工人,张某构成共同经营且转移财产应担责,邓某与核地公司系挂靠关系。
专业律师李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偿权纠纷案例解析
李靓律师,2008年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逻辑学专业,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与出色的逻辑思辨能力,在法律领域崭露头角。她曾任职于多家房地产企业,担任总裁助理等要职,深入地产行业运营管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实务经验与商业风险防控视野。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现执业于云南七彩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她办案思路严谨、逻辑清晰,擅长运用商业思维与法律专业相结合处理复杂民商事争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偿权纠纷等案件中成绩斐然,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与成功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偿权纠纷案详情
案件描述
本案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上诉人邓某不服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对其与被上诉人江西核某有限公司(下称核地公司)、原审被告张某、云南某有限公司(下称龙宏公司)的相关判决,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核地公司与绿春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案涉滑坡治理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将工程分包给无建筑企业资质的邓声钊,双方签订《项目劳务承包协议书》,邓某成为实际施工人并将工程肢解分包。2018年案涉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此前施得发、张某与各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二审作出(2022)云25民终2702号判决,判定邓某支付施得发、张某款项203896.2元,核地公司对其中182426.2元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邓某未履行义务,核地公司被法院扣划178984.20元履行连带支付义务,于是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邓某、张某赔偿损失,龙某公司在收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工程承包期间邓某与张某系夫妻,张某代收代付案涉工程款;龙某公司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邓某、张某,2023年3月变更为张某,核地公司曾向该公司转账劳务费899991元。2023年4月邓某与张某离婚,后通过补充协议将两套夫妻共同商铺房产变更至张某名下。一审法院将立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变更为追偿权纠纷。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邓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核地公司工程款178984.20元;
驳回核地公司对龙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邓某、张某负担。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邓声钊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邓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生效,负有义务当事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律师办案过程
被上诉人核某公司委托李靓律师(云南七彩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
一审阶段
李靓律师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提出明确诉讼请求,举证证明邓声钊为实际施工人、核某公司已履行连带支付义务、张某参与工程款项收付及夫妻财产转移等事实,针对邓某的抗辩进行有力反驳,主张邓某、张某共同担责、龙某公司在收款范围内担责。一审时,李靓律师代核地公司提交大量证据材料,包括大量财务凭证,清晰证明向邓某和张某的支付情况。
二审阶段
李靓律师对邓某提交的病历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坚决否认其三性及证明目的,同时抗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核地公司委托律师李靓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邓某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核地公司履行连带支付义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邓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在工程承包期间与邓某系夫妻,代收代付工程款项,构成共同经营,且二人在核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核地公司合法权益,应与邓某共同担责。
邓某并非核某公司员工,案涉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其与核某公司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该事实已被生效判决确认。
李靓律师凭借其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偿权纠纷案件中,为核地公司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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