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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9日至2025年1月9日期间,当事人H公司(化名)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公司法定代表人S先生(化名)决定,采取伪报价格的方式从境外采购石油沥青进境并在境内销售。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交由报关公司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报关单申报的货款由当事人的公司账户支付给供货商,差额款通过境外离岸公司账户支付。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以伪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走私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石油沥青共计21票。经海关计核,货物实际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8261757.23元,当事人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0636891.29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05482.17元,对应的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200917.29元。

该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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