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几家媒体在报“巨贪”白天辉被执行死刑的新闻,让网友们很诧异,终于见到贪官贪到直接死刑,而不是缓期了。
我看到个很有意思的观点:超过10亿,死刑。没超过,死缓。
比如赖小民,也是超过了10亿,所以死刑。
这次这个白天辉,11.08亿,所以是死刑。
这种说法吧,也就是开开玩笑,不能当真的。否则的话,那还要法官干什么呢?你拿个计算器坐在那里就行了。
不过有关白天辉的报道,有几个点还是值得说两句的。
第一是“单笔受贿额达11.03亿元”,这当然已经是“夸张”的天花板了,但问题是,什么单位能一下子送出11个小目标?或者这样说,一个商人为什么愿意一次送出11亿元?
这是非常可怕的问题,因为不可能有人无缘无故送出11亿,这么多钱,别说一辈子,就是100辈子都够花了。他为什么这么干?
有人敢送11亿,就意味着他预期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11亿,也意味着承担代价的人损失的远远超过11亿。
第二是,制造规则。报道里面有一句话,基本上被90%以上的人自动忽略了:为了促成海外项目收购,白天辉不仅收钱,还与行贿人共同策划收购方式,帮助规避监管,并推动使用国有资产高价收购项目。
初读你可能看不明白,这是个啥意思?
但其实这句话里隐藏了一个重要的情况。我们普通人理解的贪腐,简单无比,就是“你给我钱,我帮你办事”。
然而白天辉已经脱离了这种“贪腐模式”,更进一步,他是“你给我钱,我帮你设计一个规则,或者我帮你绕开规则,我再用国家的钱去完成这笔交易。”
如果说前一种普通贪腐,属于利用权力、规则。那么后一种,就是改造规则本身。
这有可能也是白天辉直接被判了死刑,任由他检举其他人员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任由他提出上诉,也无济于事的原因之一。
第三点,剩下的钱大概率是追不回来了。据称,目前白天辉案,追缴6.3亿元,仍有约4.73亿元尚未追回,这部分钱有的被他花了,有的被他转移到了境外隐匿到了别人的名下,具体去向还在调查中。
这其实是我今天最想说的点,在反腐败的领域里,有个逻辑是非常现实且有用的,“追逃不如追赃,追赃不如断掉利益预期”。你看那些人,他们自己都要被执行死刑了,那死咬着不肯把钱交出来是为什么?次一点的,他们也一辈子出不去了,还把那些钱藏着干什么?
不是侥幸心理,也不是认为自己还有机会花那些钱。他们就是觉得,“就算我出事了,国外账户还有几十亿留给子女。”
所以,反腐败追回剩余财产的意义非常大,不仅仅是钱本身,更是打掉他们“藏起来留给后代”的预期。
如果这些人知道不仅自己要坐牢,而且钱也保不住,家人也拿不到,那么腐败的诱惑就会下降很多。
从这个层面来讲,严格监督和禁止所有公职人员及其家属把财产往境外转移,是很有必要的。
因为反腐败最重要的,不只是让贪官失去自由。而是让所有人明白:违法所得不仅自己花不了,子女拿不到,后代也继承不了。
只有当利益预期被彻底打碎的时候,腐败的诱惑才会真正下降。
至于有人说,白天辉为什么不把剩下的几亿交出来呢,他主动悔罪、还钱,说不定还有减刑的机会。
这不是瞎说,万一呢?万一还了钱不用死呢?
但注意,他这种情况不排除已经提前把财产转移到境外以及亲属、子女的名下,近5亿呢,就算他自己想还,那些人现在还愿不愿意把钱送回来也不好说。
曲婉婷不就是这样吗,她多爱她妈妈呀,每年都在网上喊。可实际上,她把曲明杰贪污挪用的哈尔滨那500多名下岗工人的血汗钱3.5亿还回来,她妈还能减点刑。
可你看,她光喊,她也不回国还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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