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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篡改同学中考志愿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违法行为人系未成年人,对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一纸处罚决定未实际落地,难道只是一纸空文?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又将背负哪些长期、隐性的影响?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篡改中考志愿的典型案例,引发公众广泛讨论。这起案件为什么“罚而不执”?律师解读:如此行政处罚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法治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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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小张与小李是同班同学。学校统一修改中招系统初始密码后,班主任将账号及密码单独告知了每位学生的家长。小张完成志愿填报后,发现填报信息被篡改,随即报警。经查,小李因曾遭小张辱骂心生不满,私自登录对方账号篡改了志愿。当地公安机关向小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小李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但因其系未成年人,依法不予执行。

事后,小张通过补录顺利入学,然而小张及其父母为此支出的费用高于公办普通高中的正常收费标准。小张及其家长遂将小李、小李的监护人以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十余万元,并请求对方赔礼道歉,同时主张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同时查实学校不存在信息泄露的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小李及其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3000元,并向小张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罚而不执”≠“一笔勾销”

行政处罚决定并非“一纸空文”。虽然因违法行为人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未实际执行,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1、法律确认与警示作用

行政处罚决定是对违法行为人行为的法律否定性评价,明确其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具有警示和教育功能,提醒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2、后续法律程序的依据

该决定可能成为后续民事赔偿、教育矫治等程序的重要依据。例如,在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行政处罚决定可作为证明违法行为人存在过错的证据,影响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

3、记录与监管作用

行政处罚记录会纳入违法行为人的个人档案,可能在未来的升学、就业、参军等需要背景审查的环节中被查阅,对个人的发展产生潜在影响。

“处罚但不予执行”体现了法律温度与原则的统一。这种处理方式充分贯彻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罚原则:虽不实际执行拘留,但完整的执法流程与明确的处罚结论,足以让当事人认清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起到震慑、教育与矫治作用,并非对过错的纵容。

行政处罚记录会长期留存并伴随个人档案。这类记录虽与刑事犯罪案底不同,但在报考公职、入职涉密单位或参与其他政审严格的岗位招录时,仍会被纳入考察范围,可能对个人职业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记者:王 莎 董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