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线上线下经营主体:
“6·18”购物节迎来消费热潮,各类促销活动纷至沓来,市场交易活跃、社会关注度高。为进一步规范活动期间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各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切实履行好守法经营的企业主体责任和共促消费公平的社会责任。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各经营主体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做到标价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标示醒目、通俗易懂。须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价单位、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涉及配送费、服务费等附加费用的,必须一并明确标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模糊标价、虚假标价等行为。对于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价格欺诈行为
各经营主体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再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先涨后降、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一经查实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四、规范自身促销行为
各经营主体在开展各类促销、补贴、优惠让利等活动时,应做到规则公开、流程透明、经营规范。应当以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标明促销价格,在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等内容,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隐藏条款,不得随意变更促销规则,不得虚假宣传优惠力度。在促销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五、杜绝“内卷式”低价竞争
各经营主体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临期商品等,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的除外)。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本提醒告诫函发布后,全市各线上线下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开展价格行为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消费者反映的价格问题要及时处理、认真整改。“6·18”期间,太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来源: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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