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邻居以道路是自己修缮为理由,不允许旁人开车通过,这样的要求合理吗?6月2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大邑县法院获悉,近日,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乡村邻里通行矛盾。

据悉,周某某是案涉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他通过合法租赁协议将宅基地交由杨某某使用。其中,案涉道路是两人进出宅基地的唯一便利通道。邻居李某以道路由他自行修缮拓宽、且途经他承包的林地为由,阻拦杨某某的机动车通行,甚至索要高额通行费用,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周某某、杨某某将李某起诉至大邑县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拦他们通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自行修缮道路,使其具备更好的通行条件,其行为值得肯定,但是不能以此来限制原告必要的通行权利。案涉道路具备机动车通行的条件,被告将原告的通行方式限制为只能步行或者驾乘非机动车,违背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故被告李某应当为原告周某某、杨某某用于日常出行的机动车通行提供必要的条件。

法官提醒,邻里相处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不动产权利人改善通行条件的行为值得肯定,但不得以道路修缮为由,擅自限制、阻碍相邻权利人正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