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名 19 岁女大学生,上吐下泻半夜去县医院急诊,医生只按肠胃炎、痛经治,没查心脏。就诊 6 小时突然晕倒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尸检确认真正死因是病毒性心肌炎,这种病毒先引发拉肚子,再攻击心脏,发作极快。
双方一起找机构做医疗鉴定:医院诊疗有错,漏诊心肌炎,和女孩死亡有同等因果,过错占比 45%-55%,建议按 50% 担责。
家属觉得医院错更大,不肯接受一半责任;医院咬住鉴定结果,两边赔偿谈不拢,现在卫健局启动行政调解中。
在家属的理解中,女儿在输液过程中已经明确发出了“心慌、想吐”等极其危险的求救信号,但医生不仅没有进行任何进一步的心电图或心肌酶等排查,反而以一句轻飘飘的“药效没这么快”敷衍了事。
更让家属无法接受的是,医院严重违反了基本的用药原则,在患者心脏功能已受损的情况下,短时间内不当输入了850毫升以上的液体,这无疑是压垮女孩心脏的最后一根稻草。
因此,家属认为医院这种无视生命体征、违规操作的行为才是导致悲剧的直接推手,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院方的立场是,司法鉴定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结论明确同等因果、过错参与度 45%-55%、建议 50% 担责。
因为鉴定是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结论,所以医院只愿意按 50% 核算赔偿,拒绝上浮责任比例。
我想了解鉴定机构为何作出50%的担责建议,去看了网名“州先生在明州”在知乎关于该案的探讨文章。
他是美国顶尖医院(梅奥诊所)的心血管重症护士,我以下借用他的解读,当然他也只是一家之言,但起码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首先,解释医疗鉴定的归责按50%,这是因为姑娘的死,一半是医院没及时识别的锅,另一半是这个病本身就太凶,自带高死亡率的客观事实。
按州先生的理解,就算是在梅奥,第一时间上ECMO人工心肺机,也不敢说 100% 能救回来。
并非把一半责任分给了患者或其家属。
他还提出一点,一个县城的普通小姑娘,她怎么能知道自己得的不是普通腹泻?就算她懂,县医院急诊有没有条件立刻给她上心电监护、上循环支持?
按他的推理,这有可能是双重缺位:基层急诊对不典型症状的识别漏项,还有所有人都默认 “年轻人身体好不会得重病” 的刻板印象,凑一块要了命。
这是州先生对该案在医院的归责的解读。
回到法律清理层面,家属有他们的理由不接受这个50/50的归责。
首先,病因凶险是背景,不是免责理由。正因为暴发性心肌炎凶险、隐蔽,急诊更应提高警惕、完善筛查。
医院的失职把“可救治的重症”变成“必死结局”,风险仍须由医疗机构承担。
该病虽凶险,但可筛查、可早期干预。若州先生推理准确,本案悲剧来自基层医院识别缺位、轻视年轻人重病可能的行业偏见,属于体系性诊疗缺陷,不是患者自身原因。
另外从公开信息,可知该医院存在多起医疗纠纷、违规被罚、大额欠税。那是否说明医院管理松散、质控不严,本次致死属于习惯性不规范诊疗,并非偶然意外。
以上会是家属调解中可以据理力争的理由,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家属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独立审理裁量。
诉讼过程中,家属可通过质证、提交专业辅助观点和同类判例,申请法院调高医方责任比例,争取更高赔偿。
但无论如何,这会是一个很煎熬的过程,对家属及当时接诊的医护人员都是。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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